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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不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贷款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规定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 (八)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电子化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于账户透支、应收账款融资、福费廷、拆出资金、投资等资产的风险分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应该依据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同时废止。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表格(略) 附:三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这次新出台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是在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下称“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贷款的基本特征 1.“本办法”在关注、次级、可疑三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贷款本息逾期天数条款,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预计贷款的损失程度条款。 2.“本办法”特别强调各类贷款的特征是以本类贷款的核心定义为前提,除损失类贷款外,其余四类贷款的特征只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 3.“本办法”对部分贷款特征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本办法”新增、完善、删减了部分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1.新增了逾期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在建工程贷款、借新还旧贷款、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贷款、或有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欠息不欠本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2.完善了违规贷款、自然人贷款、低风险贷款、或有资产逾期垫付形成的贷款、银行卡透支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3.删减了“原办法”中的封闭贷款、贴现贷款、抵债资产的分类规定。 (三)“本办法”完善了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流程 1.规范了贷款风险分类的一般操作流程。 2.新增加了新放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贷款、自然人贷款、存量损失类贷款的简化操作流程。 (四)“本办法”充实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内容 1.明确了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原则,即: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 2.强调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和贷后管理相结合。 3.细化了贷款风险分类检查工作的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五)“本办法”重新界定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信贷前后台部门的职责。 二、“本办法”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在“第二条”中指出“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他信贷资产”。但是,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统计报表中的贷款数据只包括各类贷款和银行卡透支。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是次级类贷款的决定性特征,也就是说贷款本息如果逾期90天以上,不管借款人其他条件如何,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的第九条所决定的。 (三)“第十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其中,“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中的“确认”是指在无法进行外部取证的情况下,按内部有关程序进行认定的过程。 (四)“第十三条”第六款中“贷审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这里的“贷审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指审议的程序,但是有些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简,比如:超权限的贷款认定只需经营行和有权审批行两级贷审会审议;既可以一户一份审查报告,也可以多户一份审查报告等。 (五)在“第十三条”中,在上报认定资料时,除上报认定表和贷审会审议表外,还要附文件形式的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