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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自然人贷款包括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扶贫到户贷款、个人银行卡透支等)。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按照贷款种类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逐户上报有权行审查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十五条 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下级行的分类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十六条 在贷款风险分类中,可根据需要对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按笔拆分法一般用于担保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农行内部规章制度发放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分类。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
  
  (一)一次性归还的自然人贷款。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
  
  │逾期情况│30天以下│31—90天│91—180天 │180天以上 │
  
  │贷款方式│││││
  
  ├─────────┼────┼────┼──────┼──────┤
  
  │质押│正常│正常│关注│—│
  
  ├─────────┼────┼────┼──────┼──────┤
  
  │抵押│正常│关注│关注/次级│次级/可疑│
  
  ├─────────┼────┼────┼──────┼──────┤
  
  │保证│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
  
  │信用│关注│次级│可疑│—│
  
  └─────────┴────┴────┴──────┴──────┘
  
  (二)分期归还的自然人贷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①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②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含)以下;
  
  ③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180天(含);
  
  ④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0天以上。
  
  (三)自然人损失类贷款按照第十条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贷款、100%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等总行规定的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分类。要重点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按照一般法人客户的贷款进行分类。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三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人民银行条件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可按照一般借款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但至少归为关注类。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按照一般借款人的要求进行分类。
  
  第二十七条 其他资产分类
  
  (一)银行卡透支。银行卡透支的风险分类可根据银行卡的担保方式和透支逾期情况,采用分类矩阵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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