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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符合本附表的规定下委员会可决定其会议程序。 6.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会务 委员会可采用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其会务;凡获多数委员赞同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委员会会议席上由赞同该决议的委员投票通过者一样。 7.委员会可将权力转委处长 委员会可藉决议,将委员会的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委处长,而该项转委是否附加限制或条件则按委员会认为适当者而定,但第4(1)(b)或17(3)条所赋予委员会的权力不得予以转委。 8.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如认为适当,可设立及委出小组委员会,以处理一般或特别事务;而就该等小组委员会而言─ (a)主席须由委员会委任;及 (b)主席以及每3名获委为某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人士中的至少2人须为委员会委员。 9.委员会可将权力转委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可藉决议,将委员会的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委根据第8段委出的小组委员会,而该项转委是否附加限制或条件则按委员会认为适当者而定,但第4(1)(b)或17(3)条所赋予委员会的权力不得予以转委。 _________________ 注∶1993年第15号对《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作出修订,其中第4条是影响本条例的过渡性条文。 (1985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