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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82B章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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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2B章 第15条由各方作出送达
  
  除另有条文规定外,送达须由各方作出或在各方所作安排下作出。
  
  第282B章 第16条申请办法
  
  申请
  
  (1)凡因任何意外而提出或有可能提出补偿申索,而雇员、雇主或其他人意欲就该意外所引起的问题获得裁定,则须按附表内表格1、2或3的格式提出书面申请,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申请须附有以下详情─ (198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a)扼要述明提出申请所据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所申索的济助或命令,或他意欲获得裁定的问题的陈述;
  
  (b)申请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以及答辩人的姓名及地址。(2)申请如是由雇主提出的,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他承认或否认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以及述明是完全或部分承认或否认,而雇主如部分承认或部分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并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其承认或否认法律责任的范围。雇主如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则须述明理由。
  
  第282B章 第16A条在聆讯申请及在法院中采用的语文
  
  (1)法官可为在其席前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获公正而迅速地处理,而在聆讯申请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的部分中,按他认为适当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2)法官根据第(1)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3)申请的一方或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证人─
  
  (a)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及
  
  (b)可用任何语文向法院陈词或作供。(4)申请中的法律代表或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法律代表,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5)供法院在任何申请中使用的文件,可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制备。
  
  (6)任何一方所提交的将送达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
  
  (7)凡任何一方不谙熟一种法定语文,而另一方将一份采用该种语文的文件送达予他,他可在送达之日后3天内,以书面要求该另一方提供该文件的另一种法定语文译本,而收到该要求的一方,须在收到要求之日后3天内以书面表示他会否提供该译本。
  
  (8)同意提供译本的一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译本。
  
  (9)凡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被拒绝,他可向法院申请命令,饬令送达有关文件的一方向提出该申请的一方提供该文件的译本,法院如信纳该要求是合理的,可命令送达文件的一方提供该文件的译本。法院并可进一步命令在申请人收到译本前,遵守规定在某特定期间内采取任何步骤的规则或命令的限期不得起计。
  
  (10)如有书面要求根据第(7)款送达,凡任何规则或命令规定于某特定期间内在法律程序中采取任何步骤,则遵守该规则或命令的限期─
  
  (a)只在收到拒绝提供译本后起计;
  
  (b)只在收到译本后起计;或
  
  (c)由法院根据第(9)款所命令的时间起计。(11)除非法院另作指示,否则根据本条提供译本的费用及附带费用,属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讼费。
  
  (1995年第591号法律公告)
  
  第282B章 第17条呈交申请后的程序
  
  (1)任何申请连同第16条所规定须附有的详情及陈述一经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须安排将该等文件的副本连同符合附表内表格4格式的通知送达答辩人,通知他必须在第(2)款所述期限内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该款所列的答覆,并通知他如不遵从该款规定或未有于通知内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庭,法院可作出其认为公正合宜的命令。除非答辩人所作的书面同意已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传达,否则上述通知送达答辩人的日期与指定聆讯该宗申请的日期,相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2)答辩人如拟对申请提出反对,须于上述通知送达后21天内,或在法院应特别要求而准许延展的期限内,按附表内表格5的格式向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书面答覆,其内须载有扼要述明其反对的范围及反对理由的陈述。
  
  (3)在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前,法院对于任何申请、附于该宗申请的详情或陈述、或对该宗申请所作的答覆,均可随时准予在押后或讼费方面被认为公正的条款下作出修订。任何上述修订均须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他亦须随即安排将其送达有关的对立的一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82B章 第18条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
  
  (1)答辩人可于接获关于申请的通知后14天内,向申请人送达按附表内表格6的格式提出的书面要求一份,并在该书面要求中指明他意欲取得资料的有关问题,以取得该申请人提出申请所据理由的进一步详情;而申请人可于接获对该宗申请作出的答覆后14天内,向答辩人送达书面要求,以取得答辩人反对该宗申请所据理由的相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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