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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282B章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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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要求的一方须随即将其书面要求的副本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作出回覆的一方须随即将其回覆的副本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3)如被要求提供资料的一方没有于上述要求送达日期起计14天内提供详情,而该宗申请的聆讯因此需要押后,则法院可命令因该次押后所引致的讼费须由上述没有提供详情的一方支付。法院如觉得提供详情的要求并非需要或属无理取闹,则可拒准该项要求,并命令须支付讼费。法院可判定要求提供详情的一方须支付作出回覆所引致的讼费。
  
  第282B章 第19条修订
  
  凡申请人有意修订其申请或附于其申请的任何详情或陈述,或答辩人有意修订其对申请所作的答覆,有意作此修订的一方须随即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述明有关修订的陈述,同时将该陈述的副本送达该法律程序中的另一方或各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82B章 第20条向法院缴存的款项
  
  (1)凡有人向答辩人提出补偿申索,该答辩人可将其认为足以应付其所负法律责任的款额,向法院缴存。
  
  (2)如法院判给的补偿不多于答辩人向法院缴存的款额,法院可命令答辩人在将该笔款额向法院缴存后所招致的讼费须由申请人支付。
  
  第282B章 第21条须提供副本
  
  规定须由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送达有关的申请的另一方的文件副本,或规定须送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文件副本,须由有关一方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82B章 第22条次承判商意欲介入法律程序时的程序
  
  (1)凡总承判商已通知次承判商,表示有人已针对总承判商提出补偿申索或申请(该通知须按附表内表格10的格式发出),而次承判商意欲介入,次承判商须随即按附表内表格11的格式就其如此介入通知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并随即将该项介入通知的副本送达申请人及总承判商。次承判商随而有权将当时已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与该项申请有关的申请及其他文件复制。
  
  (2)已将有关其介入的通知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次承判商,须在获送达总承判商所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或在法院应任何申请而准许的较长期限内,将对该宗申请作出的答覆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3)法院聆讯上述申请时,如信纳上述的人有权介入,可命令该人转为答辩人,但如信纳该人无权介入则可拒绝该人转为答辩人,并命令他支付因他介入而招致的讼费。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82B章 第23条提出争议的次承判商须到法庭席前
  
  任何人如以次承判商身分获送达通知,而意欲对申请人的申索或对其本人对总承判商负有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该人须到法庭席前;如他不到法庭席前,则须当作承认针对总承判商而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有效性,不论该命令是否经各方议定而作出的,同时亦须当作承认其本人对总承判商负有弥偿的法律责任,而范围则以总承判商向其送达的通知中所申索者为限。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282B章 第24条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可获加入法律程序中
  
  (1)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法院可应向其提出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而命令将看似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加入该宗法律程序中。
  
  (2)要求作出上述命令的人须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一份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并须随即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该宗法律程序中的各方或另一方(视属何情况而定)。 (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3)除非法院另予许可,否则第(2)款所规定的通知副本,须于该通知内载明的聆讯该项要求的日期至少2整天前送达。 (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4)法院如拒绝作出所要求的命令,可命令提出要求的人支付因其要求而招致的讼费。 (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282B章 第25条医疗费及殡殓费
  
  (1)凡就已故雇员的医护费或殡殓费申请裁定须付还的款项,须由曾支付该等费用的人提出申请,而该申请人所知悉为曾付该等费用的任何其他人须以申请人或答辩人身分加入该宗申请。
  
  (2)法院就任何上述申请而判给的款额如不足以付还上述费用的全数,则该款额须按法院指示的方式,按比例分配予须获付该等费用的人。
  
  (2000年第52号第36条)
  
  第282B章 第26条按期付款
  
  在任何申请或事项中,法院如按照本条例第10条条文而命令补偿以按期付款形式支付,则该命令须按附表内表格7的格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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