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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 (六)操作员为投资者办理任何交易均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信息。 (七)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基金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基金账户即解冻。 (八)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九)投资者认购基金时,为基金契约默认的分红方式。 (十)基金交易需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交割单》的保留期限为交易确认后二个月。 (十一)交易手续费 1.开立基金账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历史交易查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2.认(申)购、赎回手续费从借记卡中扣收。 3.认(申)购手续费总行将定期全额下拨,分行根据业务量逐级下拨。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联网的金穗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设有专门管理基金代理销售的部门和人员; (四)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熟悉基金业务并取得经总行认定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代理销售基金的柜台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 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十条 代理销售网点柜台可受理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撤单、取消、撤预约单、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红利发放、冻结解冻、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修改投资者资料和查询等。 第十一条 开户 投资者在代理销售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建立客户资料及开立基金账户(TA户)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