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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非交易过户 因继承、捐赠或司法判决等原因,把投资者基金账户内的一只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从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一)因继承或捐赠发生的非交易过户在代销网点由投资者发起,因司法判决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注册登记中心发起; (二)代销网点不受理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非交易过户; (三)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须在农行代销网点先开有基金账户; (四)进出的基金单位须是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五)投资者申请过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六)操作员办理继承的非交易过户需经代销网点负责人授权; (七)投资者申请非交易过户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因继承、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继承须提供的材料: ①继承公证书; 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③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捐赠须提供的材料: ①捐赠的公证书; ②赠方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赠方的金穗借记卡; ④受赠方有效身份证件: a)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因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捐赠的公证书; (2)赠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赠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赠方单位金穗借记卡; (7)受赠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转托管 投资者将基金账户内的基金单位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一)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先在另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二)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每次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四)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第二十二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互换的行为。 (一)被转换的基金必须是同一代销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二)申请转换的基金可以是基金账户内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 (三)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单位必须为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四)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处在开放日。 第二十三条 设置基金分红方式 投资者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行分红方式设置的行为。 (一)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和红利再投资; (二)投资者一次只能设置一只基金的分红方式; (三)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单位时,若不设置分红方式,系统将默认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方式; (四)分红方式的设置需在权益登记日前办理(具体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红利发放 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分红方案,通过销售机构将基金红利发放给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所得红利为税后红利。 第二十五条 冻结与解冻 冻结指投资者本人(或司法机关)对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内的可用基金单位实施冻结的行为。解冻指对冻结的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进行解除冻结的行为。 (一)冻结可以是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只基金的全部基金单位,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基金单位; (二)司法机关提出的对投资者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的冻结代销网点不受理; (三)投资者申请冻结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时须选择含权或不含权冻结; (四)冻结期间遇红利分配,冻结的基金单位产生的权益,按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