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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联系协调对公司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对机构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第三十二条 分行及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定柜台代理销售基金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 (四)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 (五)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与总中心交易数据的传递、核对及处理; (七)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八)负责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代销网点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十)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的处理; (十一)做好日终处理和数据备份工作,并打印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 代理销售网点职责 (一)负责日初向分中心代理销售系统签到和日终的签退,及时对外公布基金信息; (二)开放日日间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基金交易; (三)负责日终进行业务量统计,打印确认交易流水及相关报表; (四)负责保管基金凭证、报表及投资者有关资料; (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务咨询。 第三十四条 差错业务管理 (一)由于代销网点操作人员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造成资金损失,一经发现代销网点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请求查实,并进行差错处理。 (二)对于当日的差错,在当日受理时间内,通过“取消”交易处理。 (三)事后发现的差错,按差错种类作相应处理。 1.少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原申购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四)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报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4.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大额业务复核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万-10万元(5万-10万份额),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0万-100万元(50万-100万份额),实行两次确认;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万元(10万份额)以上、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100万元(100万份额)以上,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第三十六条 基金档案资料管理 代销网点要妥善保管投资者资料。对基金投资者资料、凭证及账表的保管按会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基金自动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助交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 第三十八条 总、分行要指定专人对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和电话银行业务系统管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基金业务信息资料;网点自助终端设备由指定代理销售网点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进行开放式基金自助交易时,必须遵守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密码,防范交易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放式基金名词解释 1.开放日: 指投资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工作日。 2.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5.红利再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