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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59A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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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18条危险事故的报告
  
  (1)在任何工业经营中发生的每宗危险事故,不论有否造成人身伤害,均须由该工业经营的东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以下人士报告─ (1975年第7号法律公告)
  
  (a)如事故在非石矿场的工业经营中发生,向一名职业安全主任报告;及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b)如事故在石矿场发生,则向矿务总监报告。 (1969年第2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76号法律公告)(2)根据本条作出的每份报告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为第17条所规定的报告之外另再作出者,其内容须包括以下详情:意外发生时间,意外对肇事工业经营的任何建筑物、机械或工业装置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意外发生的情况。 (1969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19条第17及18条的适用范围
  
  凡发生根据《矿务条例》(第285章)第47条的条文须作出报告的任何意外,则第17及18条的条文对该宗意外概不适用。
  
  (1975年第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76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20条检取样本的权力
  
  (1)职业安全主任在通知东主后,或如东主未能即时找到,则在通知工业经营的管工或其他负责人后,可随时检取以下物料的足够样本作分析之用:即在危险行业或附表所列行业中使用或混合使用的任何物料,或在工业经营中使用或拟使用而该职业安全主任认为经分析后可证明相当可能会对受雇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的物质。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2)当职业安全主任根据本条检取样本时,上述东主或管工或其他负责人在提供所需器具后,可要求该职业安全主任将样本分成三份,根据其性质将每份加以标记及密封或扎牢,然后─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a)将一份交付该东主或管工或其他负责人;
  
  (b)保留一份作日后比较之用;及
  
  (c)将一份呈交政府化验师分析。(3)任何证明书如看来是由政府化验师就根据本条分析样本所得结果而签发,则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须被接纳为该证明书中所述事项的证据,但该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传召负责分析样本的人出庭作为证人。
  
  (4)除因检控本条例所订罪行所需外,任何人均不得公布或向他人披露根据本条进行分析所得的结果。
  
  第59A章 第21条受雇的人的职责
  
  (1)受雇于任何工业经营中的人,不得故意干扰或不当地使用为确保受雇于该工业经营的人的健康、安全或福利而依据本条例提供的工具、器具、设施或其他物件,而凡有为确保健康或安全而根据本条例提供给上述的人使用的工具或器具,该人须予以使用。
  
  (2)(由1989年第71号第13条废除)
  
  第59A章 第21A条(废除)
  
  (由1992年第239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22条本部的适用范围
  
  第IV部
  
  应呈报工场
  
  (1985年第50号第9条)
  
  适用范围
  
  本部(第23条除外)适用于每间属工业经营的应呈报工场。
  
  (1985年第50号第9条)
  
  第59A章 第23条呈报书及禁止通知书的格式
  
  呈报书
  
  (1985年第50号第9条)
  
  根据本条例第9条作出的呈报及根据本条例第9A条发出的禁止通知书,须按照劳工处处长不时藉宪报公告批准的格式。
  
  (1985年第50号第9条)
  
  第59A章 第24条危险平台、液体等的围封
  
  意外的预防
  
  在每间应呈报工场内─ (1985年第50号第9条)
  
  (a)所有平台、楼面的坑槽及孔洞以及其他可对人构成危险的地方;及
  
  (b)所有盛载有滚烫、腐蚀性或有毒液体的器册,须加以安全围封,高度不少于900毫米,或以其他使处长感到满意的方式加以防护。 (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25条由青年清洁危险机械
  
  (1)在应呈报工场内,当机械靠机械动力运行时,任何青年均不准清洁该机械的危险部分。就本款而言,经职业安全主任向应呈报工场东主通知属危险的机械部分,须推定为机械的危险部分。 (1985年第50号第9条;2000年第32号第48条)
  
  (2)在应呈报工场内,当传动装置为推动机械的任何部分而运行时,任何青年均不准清洁该传动装置。
  
  (1996年第302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26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27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28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29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30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31条(废除)
  
  (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9A章 第32条清洁
  
  生
  
  (1)每间应呈报工场均须保持清洁,并没有来自排水渠、生设施或妨扰物的臭气,而在不损害上述条文的概括性的原则下─
  
  (a)在工作间的楼面及工作台以及在楼梯及通道上积聚的污垢及垃圾须以适当的方法每日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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