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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1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59A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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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第A71号政府公告;1969年第132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15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45条违反第16C(1)、16C(2)、24、25、33或36(1)条的罚则
  
  (1)任何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的东主(视属何情况而定)─
  
  (a)(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b)如在其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内,有任何人获准作出违反第16C(1)、16C(2)或25条的事情;或
  
  (c)如就其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有违反第24、33或36(1)条之事,即属犯罪。 (1958年A71号政府公告;1967年第189号法律公告;1969年第132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221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157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1号第6条;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50号第9条)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可被处罚如下─
  
  (a)违反第24条者,如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可处罚款$200000; (1989年第71号第13条)
  
  (b)违反第25条者,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
  
  (c)违反第16C(1)或16C(2)条者,可处罚款$50000;
  
  (d)违反第33或36(1)条者,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1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46条违反第16B、34、37(1)、38或39条的罚则
  
  (1)任何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的东主(视属何情况而定)─
  
  (a)违反第16B条的任何条文;或 (1992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b)如就其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有违反第34、37(1)、38或39条之事,即属犯罪。 (1958年A71号政府公告;1968年第87号法律公告;1969年第132号法律公告;1973年第150号法律公告;1976年第26号法律公告;1978年第157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11号第6条;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49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50号第9条)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可被处罚如下─
  
  (a)(由1981年第214号法律公告废除)
  
  (b)违反第16B、37(1)或38条者,可处罚款$10000;及 (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82年第149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1号法律公告)
  
  (c)违反第34或39条者,可处罚款$50000。 (1994年第11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47条违反第17、18、32、35(1)或36(3)条的罚则
  
  (1)任何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的东主(视属何情况而定)─
  
  (a)(由1980年第11号第6条废除)
  
  (b)如就其工业经营或应呈报工场有违反第32、35(1)或36(3)条之事;或
  
  (c)无合理辩解而没有作出第17或18条所规定的报告,或作出该报告但他明知报告中有任何要项属虚假者, (1975年第7号法律公告)即属犯罪。 (1958年A71号政府公告;1978年第157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50号第9条)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可被处罚如下─
  
  (a)违反第32或35(1)条者,可处罚款$50000;
  
  (b)违反第36(3)条者,可处罚款$10000;
  
  (c)第(1)(c)款所提述的没有作出报告或作出虚假报告者,可处罚款$50000。 (198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1号法律公告)
  
  第59A章 第48条东主的法律责任
  
  尽管本条例第13条另有规定,如有任何违反第20(4)或21条的罪行在任何工业经营内或就任何工业经营发生,该工业经营的东主并不因而犯相同罪行。
  
  (1958年A71号政府公告)
  
  第59A章 附表1危险事故
  
  [第2条]
  
  (1969年第132号法律公告)
  
  1.靠机械动力推动的旋转器皿、轮、磨石或磨轮爆裂。
  
  2.用以升起或降下人或货品的起重机、吊臂起重机、绞车、吊重机或其他机械(但不包括《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所适用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或其任何部分倒塌或失灵(链或吊索折断的事故除外),或起重机翻倒。 (1995年第548号法律公告)
  
  3.对有人受雇在内工作的任何房间或地方的结构或其内所装置的机器或工业装置造成损害,并引致在该等房间或地方进行的日常工作完全停顿的爆炸或火警。
  
  4.电力机械、工业装置或器具的电力短路或失灵,随即发生爆炸或火警或引致其结构损毁,并使其停用或废弃。
  
  5.用以在大于大气压力的压力下贮存一种或多种气体(包括空气)或液体或固体的接收器或容器因气体压缩而发生爆炸。
  
  6.有人受雇在内工作的工业经营处所,属其组成部分的屋顶、墙壁、楼面、构筑物或地基因任何因由而整个或部分倒塌。
  
  7.石矿场的覆盖层、工作面、尖端或筑堤整个或部分倒塌。 (1969年第29号法律公告)
  
  8.在石矿场的推土机、倾卸车、挖土机、平土机、货车或铲泥搬土机,或用以处理物质的流动机器翻倒或与任何物体相撞。
  
  第59A章 附表2
  
  表格1
  
  [第16B条]
  
  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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