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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30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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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第318章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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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即使欠付的款额超逾$20000,仍可根据第(1)款提出诉讼。
  
  第318章  第27条关长须向训练局交出征款及附加费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关长须向训练局悉数交出他根据本条例所收取的征款及附加费。
  
  (2)关长可从其收取的征款及附加费中,扣除财政司司长所批准比率的收取征款及执法方面的费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3)根据第(2)款扣除的款项须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内。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第28条反对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第V部
  
  反对及上诉
  
  (1)任何人如根据第23或25条被要求缴付征款或附加费,可在根据第23条递交申报书或根据第25条收到通知后21天内(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关长送达书面通知,以反对该项征款或附加费。
  
  (2)根据第(1)款发出的反对通知,须准确述明反对理由,并须随附反对者所依凭的所有书面陈述及其他文件证据,以支持该项反对。
  
  (3)根据第(1)款提出的反对,须由关长加以考虑,而关长可维持、取消或减低该项征款或附加费。
  
  (4)关长在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反对通知后28天内,须将他根据第(3)款所作的决定通知反对者,如有某项征款或附加费获取消或减低,关长须随即向反对者退还任何获取消或减低之数。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第29条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2000年第56号第3条
  
  (1)反对者如对根据第28(4)条获通知的决定感到受屈,可针对该项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2)反对者根据第(1)款所作的上诉,须在他收到根据第28(4)条发出的通知后30天内提出。
  
  (3)除非上诉人已缴付作为上诉标的事项的征款或附加费,否则该宗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不获聆讯。
  
  (4)区域法院在聆讯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时─
  
  (a)可维持、取消或减低该征款或附加费;
  
  (b)如其取消或减低某项征款或附加费,可命令经取消或减低的征款或附加费连同由款项付予关长之日起按法院所厘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或不连同利息,予以退还;及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c)可就该聆讯的讼费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5)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为本条的施行而订立法院规则。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第318章  第30条资料提供及文件出示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第VI部
  
  杂项
  
  (1)参与成衣制品的制造或出口的人(不论是以制造商、出口商或其他身分参与),须─
  
  (a)在关长或获授权人员所指明的期间内,以关长或该人员所指明的格式,向关长或该人员提供关长或该人员所要求有关成衣制品的制造或出口方面的资料,或为其制造或出口该成衣制品或由其制造或出口该成衣制品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在关长或该人员要求下,出示或安排出示在其管有中与成衣制品的制造或出口有关的任何文件或纪录,以供关长或该人员查阅,并准许关长或该人员将该等文件或纪录制作副本或摘录内容或从其管有中带走一段合理期间。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向关长或以公职身分行事的香港海关雇员外,不得向其他人透露根据第(1)款而获提供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包括从文件或纪录取得的资料),但如获提供资料的人或自其取得资料的人同意,则不在此限。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3)第(2)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以摘要形式将若干名成衣制品的制造商或出口商所提供或自其取得的类似资料予以披露,但该摘要的表达方式,是令他人不能从中确定关于任何个别制造商或出口商的业务详情者;或
  
  (b)为任何根据本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或为该等法律程序的任何报导而作出的资料披露。(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5)任何人如蓄意披露任何资料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第318章  第30A条关于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发送资料的推定
  
  (1)如关长接收到的资料,是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发送的,则显示该资料的发送人的身分已藉使用某保安装置而认证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a)是获发给该保安装置的人提供该资料的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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