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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318章 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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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长可指定根据第23条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递交申报书的规定。 (由1995年第31号第8条增补)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第35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各项作出规定─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a)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保存的纪录;
  
  (b)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供给的资料;
  
  (c)须予订明或可予订明的任何事项;
  
  (d)概括而言,更妥善施行本条例的条文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第318章  第36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1修订。 (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修订)
  
  (2)行政长官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2修订。 (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增补)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附表1成衣制品(包括鞋类)
  
  [第2条]
  
  (由1993年第93号第6条修订)
  
  本附表内的章(2位数字)、项(4位数字)、条(6位数字)及细目(8位数字)指现行香港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所载者。
  
  类别
  
  编号
  
  章/项/条
  
  细目编号
  
  说明
  
  1.
  
  392620条
  
  编号3901至3914项的塑胶及其他物料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包括手套)
  
  2.
  
  401590条
  
  硬胶以外的硫化橡胶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不计手套)
  
  3.
  
  4203项
  
  皮革及合成皮革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
  
  4.
  
  4303项
  
  毛皮制造的衣、衣服配件及其他物件
  
  5.
  
  4304项
  
  人造毛皮及人造毛皮制造的物件
  
  6.
  
  61章
  
  针织或织的衣及衣服配件
  
  7.
  
  62章
  
  非针织及织的衣及衣服配件
  
  8.
  
  64章(细目64061000及64062000除外)
  
  橡胶及塑胶制造的鞋类、鞋筒及同类制品;上述物品的部分,不包括鞋面及其部分,但包括硬衬里、前掌及后跟 (由1992年第81号法律公告代替)
  
  9.
  
  6503项
  
  从6501项的帽身、兜帽或平顶帽造出的毛帽及其他毛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0.
  
  6504项
  
  藉连结任何物料的条子而编成或制成的帽子及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1.
  
  6505项
  
  针织或织,或从一块(而非条状)厘士、毛巾或其他纺织物并合而成的帽子及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任何物料制造的发网,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2.
  
  6506项(650610条除外)
  
  安全帽以外的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3.
  
  6507项
  
  头饰用的头带、衬里、罩子、帽底、帽框、帽舌及颚扣带
  
  14.
  
  细目91139020
  
  以纺织物料制造的表带、表圈子及表镯子
  
  (由1987年第38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318章  附表2训练局的委员及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7、9及36条]
  
  1.训练局的委员
  
  (1)训练局须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为─
  
  (a)香港制衣业总商会所提名的人2名;
  
  (b)香港制衣业同业工会所提名的人2名;
  
  (c)职业训练局纺织及制衣业训练委员会所提名的人2名; (由1999年第200号法律公告修订)
  
  (d)香港工业总会所提名的人1名;
  
  (e)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所提名的人1名;
  
  (f)香港羊毛化纤针织业厂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g)香港出口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h)香港总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i)香港登记并与制衣业有关的职工会内担任干事的人1名;
  
  (j)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所提名的人1名;
  
  (k)香港毛织出口厂商会有限公司 Hongkong Knitwear Exporters &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Limited 所提名的人1名;
  
  (l)公职人员2名;及
  
  (m)并非公职人员及与(a)至(k)段所述任何机构并不相关的人1名。
  
  2.会议的法定人数
  
  训练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9名。
  
  (由1993年第93号第7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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