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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长可指定根据第23条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递交申报书的规定。 (由1995年第31号第8条增补) (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第35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各项作出规定─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a)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保存的纪录; (b)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供给的资料; (c)须予订明或可予订明的任何事项; (d)概括而言,更妥善施行本条例的条文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第318章 第36条附表的修订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1修订。 (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修订) (2)行政长官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2修订。 (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增补)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18章 附表1成衣制品(包括鞋类) [第2条] (由1993年第93号第6条修订) 本附表内的章(2位数字)、项(4位数字)、条(6位数字)及细目(8位数字)指现行香港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所载者。 类别 编号 章/项/条 细目编号 说明 1. 392620条 编号3901至3914项的塑胶及其他物料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包括手套) 2. 401590条 硬胶以外的硫化橡胶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不计手套) 3. 4203项 皮革及合成皮革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 4. 4303项 毛皮制造的衣、衣服配件及其他物件 5. 4304项 人造毛皮及人造毛皮制造的物件 6. 61章 针织或织的衣及衣服配件 7. 62章 非针织及织的衣及衣服配件 8. 64章(细目64061000及64062000除外) 橡胶及塑胶制造的鞋类、鞋筒及同类制品;上述物品的部分,不包括鞋面及其部分,但包括硬衬里、前掌及后跟 (由1992年第81号法律公告代替) 9. 6503项 从6501项的帽身、兜帽或平顶帽造出的毛帽及其他毛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0. 6504项 藉连结任何物料的条子而编成或制成的帽子及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1. 6505项 针织或织,或从一块(而非条状)厘士、毛巾或其他纺织物并合而成的帽子及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任何物料制造的发网,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2. 6506项(650610条除外) 安全帽以外的其他头饰,不论有否衬里或镶边 13. 6507项 头饰用的头带、衬里、罩子、帽底、帽框、帽舌及颚扣带 14. 细目91139020 以纺织物料制造的表带、表圈子及表镯子 (由1987年第386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318章 附表2训练局的委员及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7、9及36条] 1.训练局的委员 (1)训练局须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为─ (a)香港制衣业总商会所提名的人2名; (b)香港制衣业同业工会所提名的人2名; (c)职业训练局纺织及制衣业训练委员会所提名的人2名; (由1999年第200号法律公告修订) (d)香港工业总会所提名的人1名; (e)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所提名的人1名; (f)香港羊毛化纤针织业厂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g)香港出口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h)香港总商会所提名的人1名; (i)香港登记并与制衣业有关的职工会内担任干事的人1名; (j)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所提名的人1名; (k)香港毛织出口厂商会有限公司 Hongkong Knitwear Exporters &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Limited 所提名的人1名; (l)公职人员2名;及 (m)并非公职人员及与(a)至(k)段所述任何机构并不相关的人1名。 2.会议的法定人数 训练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9名。 (由1993年第93号第7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