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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72章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DBS广安银行有限公司及海外信托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转归道亨银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2003年3月28日]
  
  (本为2003年第11号)
  
  第1172章 弁言
  
  鉴于─
  
  (a)Dao Heng Bank Limited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下称“道亨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经营银行业务;
  
  (b)DBS Kwong On Bank Limited DBS 广安银行有限公司(下称“DBS广安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c)Overseas Trust Bank, Limited (海外信托银行有限公司)(下称“海外信托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d)道亨银行、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均为DBS集团成员;
  
  (e)为更妥善经营DBS集团的业务,宜将道亨银行、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各自的业务合并,而该项合并应以将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的业务移转予道亨银行的方式进行;及
  
  (f)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的影响程度,宜藉本条例将上述业务移转予道亨银行,使道亨银行、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各自业务的经营及其连续性不受干扰。
  
  第1172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道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2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 of Companies)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3条委任的公司注册处处长;
  
  “各移转银行”(transferring banks) 指DBS广安银行及海外信托银行,而提述“移转银行”之处,即为提述各移转银行的其中之一;
  
  “私隐专员”(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 interest)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押记,并包括转押)、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用作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全部根据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
  
  “法律责任”(liabi1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移转银行开有银行帐户,或与该移转银行有其他事务来往、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保障资料原则”(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保障资料原则;
  
  “海外信托银行”(Overseas Trust Bank) 指 Overseas Trust Bank, Limited (海外信托银行有限公司);
  
  “除外财产”(excluded property) 指─
  
  (a)各移转银行中每一银行的法团印章;
  
  (b)各移转银行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须保存的文件;
  
  (c)由 DBS Group Holdings (Hong Kong) Ltd. 实益拥有并以缴足股款的股份表明的DBS广安银行已发行股本;
  
  (d)由道亨银行实益拥有并以缴足股款的股份表明的海外信托银行已发行股本;“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道亨银行”(Dao Heng Bank) 指 Dao Heng Bank Limited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
  
  “业务”(undertakings) 指各移转银行任何性质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除外财产则除外;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件;
  
  “DBS集团”(DBS Group) 指 The Development Bank of Singapore Limited 及其附属公司;
  
  “DBS广安银行”(DBS Kwong On Bank) 指 DBS Kwong On Bank Limited DBS 广安银行有限公司。
  
  (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移转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该移转银行当其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以及该移转银行能否将其移转或转让,亦不论该移转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抑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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