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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的业务转归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本为2001年第34号) 第1170章 弁言 鉴于─ (a)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下称“东亚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b)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下称“第一太平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是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的银行,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c)第一太平银行是东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d)为更妥善经营东亚银行及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宜将上述两间银行各自的业务合并,而该项合并应以将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移转予东亚银行的方式进行;及 (e)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第一太平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的影响程度,宜藉本条例将上述业务移转予东亚银行,使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各自业务的经营及其连续性不受干扰。 第1170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第1170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私隐专员”(Privacy Commissioner) 指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抵押权益”(security interest)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按揭或押记,并包括转押)、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无效资产安排、协议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其他用作保证付款或清偿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全部根据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 “东亚银行”(Bank of East Asia) 指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保障资料原则”(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保障资料原则;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第一太平银行开有银行帐户,或与该银行有其他事务来往、交易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 “除外财产”(excluded property) 指─ (a)第一太平银行的法团印章; (b)第一太平银行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须保存的文件(但会计纪录除外); (c)由东亚银行实益拥有并以缴足股款的股份表明的第一太平银行已发行股本;“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第一太平银行”(First Pacific Bank) 指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 “业务”(undertaking) 指第一太平银行任何性质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储备金及法律责任,但除外财产则除外;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件。 (2)本条例中凡提述第一太平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第一太平银行当其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或第一太平银行能否将其移转或转让,亦不论第一太平银行是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 (3)任何政治体、法团及其他人的权利如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该政治体、法团或其他人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第1170章 第3条公告指定日期 (1)第一太平银行的董事可就本条例而指定一个日期。 (2)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如此指定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该日期结果并非指定日期,则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表明此事,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述明另一个如此指定的日期或已过去的指定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0章 第4条更改名称、减少资本及撤销银行牌照 (1)在指定日期当日,凭借本条例─ (a)第一太平银行的名称须按照本条更改为“BEA Pacific Limited”; (b)第一太平银行的法定股本及已发行股本须减至$1000,由10股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