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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凡提述第一太平银行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均以提述东亚银行取代;及 (iii)凡提述第一太平银行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即为提述东亚银行董事,或东亚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如无上述委任,则为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东亚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b)除第16条另有规定外,(a)(ii)段适用于法定条文、任何第一太平银行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条文,以及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条文,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该段所适用的合约。 (c)第一太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转予东亚银行,并成为东亚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与先前的相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帐户须当作为并未间断的同一帐户;第一太平银行(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亦不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或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任何现有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批地文件、转易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权益或包含抵押权益的文件、债权证明书、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自指定日期起,须在犹如在以下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凡提述第一太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上述帐户(不论措词如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均以提述东亚银行与该客户之间并未间断的帐户取代∶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东亚银行或任何客户更改持有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 (d)向第一太平银行或由第一太平银行发出的(不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接获或发出)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帐户有关),自指定日期起,犹如是向东亚银行或由东亚银行发出,或向东亚银行连同该另一人发出,或由东亚银行连同该另一人共同发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适用和具有效力。 (e)要求第一太平银行兑现的或该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又或须于该银行的任何营业地点支付的可流转票据或付款指令票据,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要求该银行兑现、或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接获、承兑或背书,自指定日期起,均在犹如已要求东亚银行兑现,或已由该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又或须于该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支付的情况下,具有同样效力。 (f)第一太平银行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物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交东亚银行,而第一太平银行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物或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在该日成为东亚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第一太平银行或该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由东亚银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所需而定)为东亚银行持有,并须供东亚银行(不论是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 (ii)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东亚银行的抵押权益及以其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东亚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第一太平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本来会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及本来会规限第一太平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原则下,如第一太平银行与东亚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第一太平银行或东亚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或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有关业务归属东亚银行,该法律责任仍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适用于未来贷款或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由东亚银行(不论是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作为保证未来贷款及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抵押权益,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保证第一太平银行或东亚银行的未来贷款获得偿付或法律责任获得解除的抵押权益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