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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第一太平银行在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取得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亏损,自指定日期起,凭借本条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东亚银行的盈利或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0章 第9条雇佣合约 (1)第7(a)条适用于第一太平银行聘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就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第一太平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东亚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0章 第10条退休金、公积金及酬金利益 (1)构成或关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AIA Retirement Fund Scheme”的退休基金 计划、在香港设立并名为“东亚(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的公积金计划以及第一太平银行须支付的酬金利益的契据及规则,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须在犹如该等契据及规则内任何提述第一太平银行之处均以提述东亚银行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东亚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第一太平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东亚银行的任何退休或公积金计划或享有东亚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而东亚银行的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AIA Retirement Fund Scheme或东亚(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或第一太平银行的任何其他退休基金计划、公积金计划或享有第一太平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 第1170章 第11条对禁止合并的宽免 (1)在东亚银行或第一太平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是当事一方的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如载有任何条文,而该条文禁止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移转及转归或当作移转及转归东亚银行,或该条文的效力是禁止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移转及转归或当作移转及转归东亚银行,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2)在东亚银行或第一太平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是当事一方的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如载有任何条文,而该条文表明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移转及转归或当作移转及转归东亚银行会引致出现失责或当作出现失责,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第1170章 第12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前本会就任何事宜作为对第一太平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则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东亚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1170章 第13条《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1)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当作转归东亚银行的第一太平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是东亚银行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东亚银行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已属东亚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在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40及41条而言,先前由第一太平银行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均凭借本条例当作为先前由东亚银行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70章 第14条转归和移转的证据 (1)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第一太平银行的财产及法律责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和移转予或当作转归和移转予东亚银行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就凭借本条例移转和转归东亚银行的注册证券而言,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具有就该等证券从第一太平银行移转予东亚银行而妥为签立的移转文书的效用; (b)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东亚银行或第一太平银行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将第一太平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持有并属业务组成部分的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将该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文件单独或联同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上述契据或文件即为第一太平银行就该财产所占的权益根据本条例转归东亚银行的充分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