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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东亚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第一太平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抵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东亚银行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东亚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东亚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第一太平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东亚银行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东亚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h)(i)第一太平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为东亚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东亚银行及所有其他人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及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东亚银行一样;而由第一太平银行提出或针对该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第一太平银行提出或针对该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东亚银行继续进行,或可继续针对东亚银行进行。 (ii)如第一太平银行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而该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该仲裁程序的有关事宜,则东亚银行即自指定日期起自动取代第一太平银行成为该仲裁程序的一方,而无需任何其他一方或仲裁员的同意。(i)裁定第一太平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第一太平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东亚银行强制执行。 (j)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第一太平银行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东亚银行而非第一太平银行。 (k)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前由第一太平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如私隐专员本可就第一太平银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第一太平银行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东亚银行行使该权力;但根据本条例将第一太平银行的业务移转及转归东亚银行,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东亚银行所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属违反第一太平银行在紧接该指定日期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东亚银行或第一太平银行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70章 第8条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的会计处理 (1)不论其他条例有任何条文,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 (a)就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各自的会计期而编制第一太平银行及东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如指定日期是在该会计期内,则就各方面而言,该等报表须在犹如有关业务视为已于东亚银行的该会计期的第一天依据第5条转归东亚银行的情况下编制; (b)第一太平银行的所有资产及负债,均须以其在包括有第一太平银行和东亚银行在内的集团合并报表中于东亚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的帐面价值,移转予东亚银行; (c)在包括有第一太平银行和东亚银行在内的集团合并报表中,上述会计期第一天的第一太平银行现有的各项储备金,均须移转予东亚银行,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及成为东亚银行的储备金;及 (d)依据(c)段产生的各项东亚银行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紧接在东亚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之前相应的第一太平银行现有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一样,而各项成文法则及法律规则适用于东亚银行的上述各项储备金或就其适用的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紧接在东亚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之前适用于相应的第一太平银行现有储备金或就其适用的方式一样。(2)第(1)款中凡提述一项现有储备金时,均包括提述任何储备金或同类准备金,而不论其名称或称谓如何(亦不论其款额是正是负)。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凡提述该等现有储备金时,均包括提述损益表内贷方(或借方)所记的任何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