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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169章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香港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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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责任及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 具有《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或香港合并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开有银行帐户、贷款帐户或与上述任何银行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协议或安排的人;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依据第3条指定及公布的日期,即是依据合并协议在日本法律下日本兴业合并入实业商务银行及实业商务银行更改名称为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生效的一天;
  
  “香港合并银行”(consolidating bank in Hong Kong) 指任何合并银行,但只限于有关事宜是与其合并分行有关的范围内,而提述“各香港合并银行”之处,即为提述两间香港合并银行;
  
  “保障资料原则”(data protection principles)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附表1列明的任何一项保障资料原则;
  
  “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不论位于何处),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或以受信人身分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抵押权益、利益及权力;
  
  “第一劝业”(DKB) 指第一劝业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名称将在指定日期更改为 Mizuho Bank, Ltd.;
  
  “第一劝业香港分行”(DKB Hong Kong Branch) 指─
  
  (a)第一劝业在该银行于香港的分行经营或由该分行所经营的业务;及
  
  (b)记录在第一劝业的任何簿册及纪录内或该等簿册及纪录所产生的属第一劝业香港分行的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以及与该等财产及法律责任有关的属第一劝业香港分行的任何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但为免生疑问,于第一劝业在合并协议下的权利和法律责任与第一劝业香港分行有关的范围内,不包括该等权利和法律责任;“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者;
  
  “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 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瑞穗金融集团”(Mizuho Financial Group) 指瑞穗控股及其附属公司;
  
  “瑞穗控股”(Mizuho Holdings) 指 Mizuho Holdings, Inc.,该公司是一间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
  
  “实业商务银行”(Corporate Business Bank) 指富士银行,该银行是一间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名称将在指定日期更改为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Corporate Business Bank Hong Kong Branch) 指─
  
  (a)实业商务银行在该银行于香港的分行经营或由该分行所经营的业务;及
  
  (b)记录在实业商务银行的任何簿册及纪录内或该等簿册及纪录所产生的属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的所有现有财产及法律责任(不论属何性质),以及与该等财产及法律责任有关的属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的任何其他财产及法律责任;“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件;
  
  “簿册及纪录”(books and records) 指由某人或代某人保存的不论属何性质的文件、纪录(包括电子纪录)、报告、信件或登记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以及分类帐、日记帐、现金帐、帐簿或银行存摺。
  
  (2)在“日本兴业香港分行”、“各合并银行的香港分行”、“第一劝业香港分行”及“实业商务银行香港分行”的定义中,凡提述分行之处,即为提述第一劝业或实业商务银行或日本兴业或有关的合并银行,或(视属何情况而定)各有关的合并银行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所有地方。
  
  (3)除非本条例其他条文有相反效力,否则本条例中凡提述实业商务银行、合并银行、香港合并银行或合并分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实业商务银行、该合并银行、该香港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视属何情况而定)当其时(不论是以受益人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权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位于何处或在何处产生,或实业商务银行、该合并银行、该香港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视属何情况而定)能否将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移转或转让,亦不论实业商务银行、该合并银行、该香港合并银行或该合并分行(视属何情况而定)是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有权享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
  
  (4)任何政治体、法团及其他人的权利如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则该政治体、法团或其他人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5)除非本条例其他条文有相反效力,否则在指定日期及该日期后,本条例中凡提述实业商务银行的提述即为提述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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