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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实业商务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抵押权益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实业商务银行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实业商务银行或有关的合并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或(如不是同一人)在该抵押权益下当其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实业商务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实业商务银行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实业商务银行或有关的合并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或(如不是同一人)在该抵押权益下当其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h)(i)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当作为实业商务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实业商务银行及所有其他人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实业商务银行一样;而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提出或针对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向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提出或针对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实业商务银行继续进行,或可继续针对实业商务银行进行。 (ii)如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而该有关香港合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该仲裁程序的有关事宜,则自指定日期起,实业商务银行即自动取代该香港合并银行成为该仲裁程序的一方,而无需任何其他一方或仲裁员的同意。(i)裁定任何香港合并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起,在紧接该日期前是可由或可针对该香港合并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实业商务银行强制执行。 (j)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实业商务银行而非该香港合并银行。 (k)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之前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如私隐专员本可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该香港合并银行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实业商务银行行使该权力;但根据本条例将各合并分行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为转归实业商务银行,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实业商务银行所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属违反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在紧接该指定日期之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实业商务银行或任何香港合并银行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69章 第7条雇佣合约 (1)第6(a)条适用于任何香港合并银行聘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及实业商务银行,就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为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任何合并银行的董事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实业商务银行的董事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9章 第8条退休金、公积金及酬金利益 (1)构成或关乎就各香港合并银行雇员而于香港设立的退休金计划及公积金计划及各香港合并银行须支付的酬金利益的契据及规则,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范围内,须在犹如该等契据及规则内任何提述各香港合并银行之处均以提述实业商务银行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为实业商务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实业商务银行的任何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或享有实业商务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而实业商务银行的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就各香港合并银行的雇员在香港设立的任何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或享有各香港合并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