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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169章 MIZUHO CORPORATE BANK, LTD. (香港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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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69章  第9条对禁止合并的宽免
  
  (1)在任何合并银行或实业商务银行或上述任何银行各自的附属公司是立约一方的合约或文件内,如载有禁止本条例所提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将各合并分行移转及转归或当作为移转及转归实业商务银行),或具禁止上述交易的效力的条文,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为已被免去。
  
  (2)在合并银行或实业商务银行或上述任何银行各自的附属公司是立约一方的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如载有条文,表明本条例所提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将各合并分行移转及转归或当作为移转及转归实业商务银行)会引致出现违约或失责,或当作为出现违约或失责,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为已被免去。
  
  第1169章  第10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之前本会就任何事宜作为对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则自指定日期起,该等簿册及文件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实业商务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1169章  第11条《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1)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各香港合并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是实业商务银行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为已成为实业商务银行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列入的,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属实业商务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是在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的。
  
  (3)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40及41条而言,先前由各香港合并银行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均凭借本条例当作为先前由实业商务银行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4)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69章  第12条转归的证据
  
  (1)就所有目的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各合并分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连同刊登指定日期公告的证据,就凭借本条例移转和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注册证券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具有就该等注册证券由各香港合并银行移转予实业商务银行而妥为签立的移转文书的效用;
  
  (b)任何契据或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之后订立或签立,而实业商务银行或任何香港合并银行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将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持有的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将该财产转易或移转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文件单独或联同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上述契据或文件即为各香港合并银行就该财产所占的权益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充分证据;
  
  (c)自指定日期起,实业商务银行或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如有其他交易或看来是交易的交易,而其所涉及或关乎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该日期之前属各香港合并银行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为交易的其他一方或透过或藉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见,实业商务银行须当作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易,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已根据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一样;
  
  (d)由实业商务银行或代表实业商务银行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内所指明的财产或法律责任(该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为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根据本条例在如此指明的日期是转归或不转归或当作转归或不转归(视属何情况而定)实业商务银行者,则就所有目的而言均为其所证明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e)(c)及(d)段并不影响实业商务银行及各香港合并银行就或看来已就其中一方在涉及或关乎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所作出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及
  
  (f)在本款中─
  
  “注册证券”(registered securities) 指股份、股额、债权证、贷款、债权证明书、单位信托计划中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其他各类可移转而持有人是名列登记册(不论登记册是否在香港备存)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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