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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i)凡提述该香港合并银行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即为提述实业商务银行的董事,或实业商务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实业商务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 但本段不适用于合并协议或任何是依据、补充或执行合并协议而订立或以明示方式订立的任何协议。(b)除第17条另有规定外,(a)(ii)段适用于法定条文、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条文,以及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条文,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该段所适用的合约。 (c)任何香港合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转予实业商务银行,并成为实业商务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与先前的相同;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该等帐户须当作为并未间断的同一帐户;香港合并银行(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亦不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身分或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参与订定、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所有现有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批地文件、转易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权益或包含抵押权益的文件、债权证明书、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自指定日期起,须在犹如属以下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凡提述香港合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上述帐户(不论如何措词,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就须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办理的事情而言,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均以提述实业商务银行与该客户之间并未间断的帐户取代: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实业商务银行或任何客户更改持有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d)向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或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发出的(不论是单独或与另一人共同接获或发出)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授权、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帐户有关),自指定日期起,犹如是向实业商务银行或由实业商务银行发出,或向实业商务银行连同该另一人发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适用和具有效力。 (e)要求任何香港合并银行兑现的或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的、又或须于该香港合并银行的任何营业地点支付的可流转票据或付款指令票据,无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要求该香港合并银行兑现、或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接获、承兑或背书,自指定日期起,均在犹如已要求实业商务银行兑现,或已由实业商务银行接获、承兑或背书,又或须于实业商务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支付的情况下,具有同样效力。 (f)任何香港合并银行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物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在指定日期当日移交实业商务银行,而该香港合并银行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物或物件的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在该日成为实业商务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或该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而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由实业商务银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所需而定)为实业商务银行持有,并须供实业商务银行(不论是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 (ii)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抵押权益及以其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实业商务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有关的香港合并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本来会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及本来会规限该有关的香港合并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某一香港合并银行与实业商务银行之间或各香港合并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任何香港合并银行或实业商务银行,或两者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或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各合并分行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该法律责任仍须当作为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适用于未来贷款或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由实业商务银行(不论是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作为保证未来贷款及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抵押权益,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保证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未来贷款获得偿付或法律责任获得解除的抵押权益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