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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转易”(convey) 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作出的转归、卸弃、让予或其他方式的转易。(3)实业商务银行须就各香港合并银行的有关财产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一事,将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或安排将该文本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4)本条不适用于第4(3)条适用范围内的财产。 第1169章 第13条土地权益 (1) 土地权益凭借本条例转归及当作为转归实业商务银行一事─ (a)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7)(a)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取得、处置、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或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6(1)(b)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转让或分租或该权益的转让协议或分租协议;或 (c) 就关乎该权益或影响该权益的文书所载的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权益作出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或 (d) 不属违反禁止让与的契诺或条件;或 (e) 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亦不引致损害赔偿或其他诉讼行动;或 (f) 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权益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g) 并无将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的效用;或 (h) 并不终绝、影响、更改、缩减或延迟该权益的优先权,不论该优先权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2) 自指定日期起,所有以任何香港合并银行的名义(不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就任何土地权益作出的现有登记,均须在犹如已将实业商务银行而非该香港合并银行记入土地登记册上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第1169章 第14条财产拥有权的完备及追溯 为使实业商务银行能够在其认为合适时,将凭借本条例移转或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财产的拥有权,藉拥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备,或使实业商务银行能够追溯该拥有权,本条例须当作及可用作为就上述财产以实业商务银行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转让或转付、转易、移转或一般产权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9章 第15条实业商务银行及各香港合并银行的会计处理 (1)不论其他条例有任何条文,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各香港合并银行及实业商务银行各自的财政年度而编制每间合并银行及实业商务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如指定日期是在该财政年度内,则就各方面而言,该等报表须在犹如各合并分行已在实业商务银行的该财政年度的第一天依据第4条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的情况下编制。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各香港合并银行在包括有指定日期在内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取得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亏损,自指定日期起,凭借本条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实业商务银行的盈利或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9章 第16条课税及税务事宜 (1)就《税务条例》(第112章)而言,自指定日期起,实业商务银行须视作犹如各香港合并银行延续并在法律上与各香港合并银行均是同一人一样。 (2)据此(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实业商务银行,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或法律责任,亦不构成该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改变; (b)各香港合并银行蒙受的亏损总额,如在其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条而本可结转但并未结转及未以各香港合并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抵销,则该亏损总额即当作为实业商务银行的亏损;据此就该条例而言,该亏损总额可供以实业商务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或实业商务银行在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的应评税利润中所占的份额)抵销。(3)如各香港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按照第15(2)条而视作实业商务银行的利润或亏损,则─ (a)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任何课税年度计算各香港合并银行的应课税利润或亏损时,上述各香港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无须计算在内;及 (b)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评税基期内包括有指定日期在内的课税年度计算实业商务银行的应课税利润或亏损时,上述各香港合并银行的利润或亏损须计算在内。 第1169章 第17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任何合并银行或实业商务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任何附属公司,并不因本条例而免受任何规管上述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的条文所规限。 第1169章 第18条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损害任何合并银行或实业商务银行或瑞穗金融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或其他关乎公司组织的文件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或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日本兴业在其于指定日期解散之前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69章 第19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