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186号
【颁布时间】 1998-10-27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编号│ 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
  
  ───┼──┼───────┼─────────────────────
  
  一、││来源类科目│
  
  1 │101 │应征税收│按税种设。
  
  2 │109 │应征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设。
  
  3 │121 │多缴税金│
  
  4 │191 │暂收款│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占用类科目│
  
  5 │201 │待征税收│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
  
  │││、按税种设。
  
  6 │209 │待征其他收入│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
  
  │││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 │211 │减免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
  
  │││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
  
  │││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21 │上解税收│按税种设。
  
  9 │229 │上解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设。
  
  10│231 │待解税金│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其他
  
  │││核算单位不设。
  
  11│241 │在途税金│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和
  
  │││其他收入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
  
  │││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251 │入库税收│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259 │入库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261 │提退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
  
  │││设;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
  
  │││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271 │待清理呆账税金│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
  
  │││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279 │待处理损失税金│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281 │损失税金核销│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291 │保管款│
  
  ───┴──┴───────┴─────────────────────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