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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186号
【颁布时间】 1998-10-27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3.征解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报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
  
  (2)各种税收完税证存根联;
  
  (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存根联或汇总划解税款清单;
  
  (4)罚款收据存根联;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
  
  (6)票款结报单;
  
  (7)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8)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八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同时也是核算就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对于征收呆账税金的,应在上述各种征解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征收呆账税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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