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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颁布时间】 2003-08-27
【实施时间】 2003-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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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欧盟对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追溯征税
  
  2002年10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溯征税的申请,要求对临时措施前90天的进口实行追溯征税,应诉公司随后就此提交了评论。
  
  调查机关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在终裁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征税建议中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考虑。
  
  (4)关于价格承诺
  
  法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和12月19日分别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认真考虑,于2003年1月6日接受了该申请,同时要求各应诉公司就价格承诺的具体内容提出建议。两公司均根据要求提交了具体承诺建议书,并就承诺的价格进行了数次修改,提出了可以承诺的最高价格。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
  
  根据应诉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经研究,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所提出的承诺价格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以及国内产业的建议承诺价格之间具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考虑到本案调查所处于的特殊时期,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应诉方提出的价格承诺。
  
  (5)发布延期公告。2003年2月28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日。
  
  (6) 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后,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应诉企业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下游用户湖南海利化工股份公司先后以书面和来访形式反映了对案件的意见。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见和情况,进行了继续调查和取证。2002年12月,邻苯二酚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补充了相关证据和材料。申请方代理人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递交了对应诉企业评论意见的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产业损害调查局对实地核查情况,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证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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