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机关对邻苯二酚产业进行了审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邻苯二酚产品的企业,其产量即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总产量,调查期的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生产量符合《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查机关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进一步审查和调查,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初裁时,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全部信息,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初裁后,罗地亚公司就初裁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澄清。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和解释,并在核查中对其进行了重点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是一致的,因此决定终裁时采用公司实际的生产成本数据作为计算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基础。 同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在初裁阶段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销售费用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关数据来计算销售费用。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在其国内销售相关表格的运费调整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在财务记录中不应列入销售费用的费用,因此导致两个表格数额不一致,而其报告的销售费用金额与其公司财务记录是一致的,因此决定在终裁时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计算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用科目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进行了分摊。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出的不同项目研发费用与邻苯二酚的相关性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根据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费用均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且均未达到资本化的标准,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归属于不同的产品部门,因此,上述费用应与其他公司整体性质的费用一样,按销售收入向每个产品分摊。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初裁中的认定,即按照销售收入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同时,在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存货准备等费用项目已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但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未作说明,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不再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摊。另外,个别项目性质属于预提性的特殊费用,不应向邻苯二酚进行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不再将该项目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