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对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 (一)欧盟向中国倾销出口邻苯二酚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比例较大,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和性能相当,竞争条件相同,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直接抑制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受到压制,市场份额下降,开工率不足,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因此,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很大。调查机关认定,自欧盟进口的铜版纸不仅存在倾销,而且倾销幅度很大,这与产业损害调查中发现的进口价格下降及国内产业指标恶化是吻合的,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欧盟向中国倾销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国内产业损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现有证据表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产业需求状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邻苯二酚市场处在不断开拓的过程中,国内需求量稳定增长。1999年、2000年、2001年国内需求量分别为1199.97吨、2837.75吨、4281.48吨,2000年比1999年增长136.49%,2001年比2000年增长50.88%,年均增长幅度达88.89%,表明国内对邻苯二酚的需求呈不断扩大趋势。随着邻苯二酚下游产品的不断开发,预计到2005年,国内邻苯二酚的总需求量可达8500吨。因此,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到目前为止,邻苯二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会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邻苯二酚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实现了商业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到国内的邻苯二酚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73.81%、79.87%、91.50%。数据表明,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占国内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欧盟的进口量。因此,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是造成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生产线由国内产业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苯二酚年生产能力2000吨(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1400吨)。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产品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国内外市场的正当竞争,未发现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现有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市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有利于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申请人同期的产销情况和经营效益却与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企业自1999年投产以来,被诉国同类产品进口价格不断下降、进口数量大幅度增长,严重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销售价格被迫大幅度下降,公司经营艰难,亏损严重、巨额投资难以收回、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欧盟向中国国内大量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终裁决定 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以上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商务部认定欧盟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