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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颁布时间】 2003-08-27
【实施时间】 2003-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3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交易中存在银行费用,但公司在答卷中并未报告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调查机关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上述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对罗地亚香港关联公司的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关联公司报告的出口销售运费和银行费用存在一定的误报,公司根据核查的结果重新报送了运费数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在终裁中根据核查后重新报告的数据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计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回扣、国际运输保险、包装费用、佣金等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初裁时,根据初裁阶段所获得的表面证据,调查机关确定,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客户、时间和地域比较分散,且并非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采用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后,鲍利葛公司就倾销幅度的计算提交了评论意见,提出该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的价格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要求对其进行结构价格的计算,同时提交了补充证据。调查机关依法考虑了该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和补充证据,同时在核查中针对欧盟市场和该公司的具体商业实践进行了审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邻苯二酚欧盟市场的总体情况和该公司欧盟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确实不足以进行适当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实地核查。对于公司所报的制造成本(依据生产数量计算)及其它成本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决定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费用和利润水平问题,调查机关决定使用该公司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利润水平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公司关于应使用邻苯二酚及其联产品共同的费用和利润来进行结构正常价值计算的主张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只有确实应归属于其他产品即已资本化的研发成本才能不向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分摊。经核查,根据意大利的会计准则,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均未资本化,从公司研发部门的设置和费用性质来看,这些费用确实属于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按照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例将公司研发费用向邻苯二酚进行了分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其所报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其报告的数据与公司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决定对出口交易全部予以采用。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情况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在初裁前,由于公司未提供关于运费分摊计算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使用了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计算。在初裁后和实地核查中,公司解释由于公司人员经验欠缺原报告的运费数据确实有误,并重新提交了有关表格和发票等原始单据提请调查机关予以核实。考虑到该公司存在的具体困难,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对上述数据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经核查,公司重新提交的数据与原始单据一致,真实可信,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接受了其重新提交的数据,对内陆运费和保险费重新进行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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