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经过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决定终裁时采用全部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 (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 (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通过对罗地亚公司及其香港贸易公司的分别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罗地亚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数据是真实的,与其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经核查,该笔交易为回扣支付,因此调查机关在计算出口价格时予以排除;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调查机关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主张,应采用其报告的数据确定与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的价格本身及方式均显示,罗地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交易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出口价格的确定仍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果。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调查机关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主张的贸易环节不同的调整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认为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根据其内容、性质以及财务记录方式,罗地亚公司所提出的佣金调整属于间接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对其佣金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还发现,罗地亚公司未能对其所主张的部分内陆运费调整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从其财务记录来看,也并不属于销售费用,因此决定在终裁时对这部分运费的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内陆运费(部分)、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等国内销售的其他调整项目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的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前的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经罗地亚香港转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笔交易的国际运费未报,且未说明原因,因此调查机关暂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国际运费作为计算该笔交易运费的基础。罗地亚公司在初裁后重新提交了出口部分的表格,针对初裁前误报的个别调整项目的数据(包括上述国际运费)进行了更正,经核查,上述新提供的数据与其财务数据一致,因此调查机关接受公司更正后的数据,作为计算调整项目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