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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煤基字[1996]第323号
【颁布时间】 1996-07-03
【实施时间】 199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箔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323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总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神华集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箔济的要求,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制定了《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箔济的要求,保证国家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方针的贯彻实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煤炭地质勘查质量,培育和规范煤炭地质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包括:煤田地质系统地质勘查单位,矿务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煤炭行业其他地质勘查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指单位的资历、勘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负责全国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由煤炭工业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
  
  第二章 资质分类
  
  第七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按承揽勘查任务能力分为技术密集型单位、专业施工单位两类。
  
  第八条 技术密集型单位指能为勘查项目全过程提供地质技术综合服务的煤炭地质勘查院。它应具备编制地质勘查设计及地质报告、地质勘查技术开发应用、地质勘查监理、地质勘查咨询等能力及相应的地质科研能力。
  
  第九条 专业施工单位指能承担勘查项目中钻探、地震、电法、重磁、测绘、遥感地质等专项勘查施工任务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它应具备专业勘查施工、施工管理和编制专业地质报告的能力。
  
  第十条 勘查院可承担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任务;专业施工单位可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勘查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煤炭地质勘查院及钻探、地震、重磁、电法等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测绘专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遥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级。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是对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承揽煤炭地质勘查任务的依据。所有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均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按资质标准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核定承揽勘查任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审批。
  
  所有资质审批合格的单位必须向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向煤炭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复印件);
  
  4.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统计及财务决算报表(上一年度报表);
  
  6.验资证明;
  
  7.竣工的代表项目及报告评审、批准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单位承揽项目的需要,核发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五条 新组建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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