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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80-01-01
【法规编号】 30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


  1.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序言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的缔约各方(以下简称“缔约各方”和“本协议”);
  
  愿意促进实现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和资金的特别需要;
  
  认识到为某种目的而使用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此种进口许可证不得用来限制贸易;
  
  认识到可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诸如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还认识到进口许可证手续的不适当运用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作法,使之具有透明性,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应用和施行这些手续和作法。
  
  希望设立一个协商机构,并尽快地、有效地和公平地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在本协议中,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它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手续。
  
  2.各缔约国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目的和资金、贸易需要的同时,应按本协议的解释确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所使用的行政管理手续符合于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的各项有关规定。以防止这些手续的作用不适当给贸易带来损害。
  
  3.进口许可证手续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4.有关提出申请手续的规则及其一切资料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商号和机构的资格以及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都应尽快地予以公布,以使各政府和商人对此有所了解。有关许可证手续的规定或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的任何变化也应以同样方式尽快地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也应送交总协定秘书处。
  
  5.申请表格以及展期表格(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为顺利实施许可证制度此种单证和资料是必要的。可在申请时,要求提供。
  
  6.申请手续以及展期手续(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述第四款规则中预先指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数目内。
  
  7.对于不改变单证基本条件的、有微小差错的任何申请都不得予以拒绝。对于明显地不是有意欺骗或严重疏忽的单证或手续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得给予比警告更严重的处罚。
  
  8.在由于运转、散装船过程发生的误差以及符合一般商业作法的其它小的误差,而使许可的进口货物与许可证所载价值、数量或重量有小出入时,不应拒绝此种货物进口。
  
  9.许可证持有人为了支付许可的进口货物,应予不需要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一样,在同样的基础上得到所需外汇。
  
  10.关于安全例外,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11.本协议各项规定不许任一缔约方泄露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妨害某些政府企业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
  
  1.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免费核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
  
  2.除上述第一条第1款至11款和第二条第1款处,下述规定应适用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
  
  (1)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的进口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
  
  (2)缔约各方认识到,在无其它合适的手续时,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只要存在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环境,或在未找到更适当的办法来达到根本的管理目的时,可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
  
  (3)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都同样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4)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
  
  (5)如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上可行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核准,但最多以十个工作日为限。
  
  第三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上述第一条第1至第11款规定外,下述规定应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即不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进口许可证手续:
  
  (1)由于发放许可证是为了对配额和其它进口限制进行管理,因而除了实施许可证限制所造成的影响之外,所采取的发放许可证手续及作法对进口贸易不得有其它限制作用;
  
  (2)缔约各方在对有关产品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一缔约方的要求下,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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