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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八讬运物品:指由讬运人委讬运送之包件或装载之放射性物质。 一九交运:指讬运物品自其起点至终点之特定运送。 二○运送人:指放射性物质运送过程中所有承揽或自行运送之个人、组织或政府机关。 二一运送工具: (一) 道路或铁路运送时之任何车辆,包括道路之货车、拖车或铁路车 厢。每一拖车或车厢应视为一独立车辆。 (二) 水路运送时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货舱、隔舱或指定甲板范 围。指定甲板范围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载运车辆船舶或渡船 之车辆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质之区域。 (三) 空中运送时之任何航空器。 二二运送状况:指运送过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依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级:例行运送状况 (无任何事故) 、一般运送状况 (有轻微事故) 及意外事故状况。 二三专用:指由讬运人单独使用,且其过程系由讬运人或受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直接监督下装卸之运送行为。 二四专案核定:指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中各适用规定之讬运物品,经申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仍可运送者。 二五运送指数:指为管制辐射曝露配赋予单一包件、外包装、罐槽或货柜,或未包装之第一类低比活度物质或第一类表面污染物体之单一数值。 二六核临界安全指数:指为管制盛装可分裂物质之包件、外包装或货柜之堆积,配赋予单一盛装可分裂物质之包件、外包装或货柜之单一数值。 二七辐射强度:指以相当于每小时若干毫西弗等效剂量率表示之辐射场强度。 二八最大正常操作压力:指在运送过程中,处于相当于运送环境之温度及日照下,且无通风,无辅助系统予以外部冷却,亦无其他管制操作情况下,包封容器中一年内可能形成之平均海平面大气压以上之最大压力。 二九单边核准:指仅需取得原设计国家主管机关之核准者。 三○多边核准:指放射性物质在国际间之运送,须取得原设计国家、出口国家、进口国家及运送途中过境国家主管机关之核准者。但由航空器空中运送飞越领空未落地停留者,不在此限。 三一 A1 值:指允许装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质之最大活度。 A2 值:指允许装入甲型包件之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质之最 大活度。 A1 及 A2 值之规定,见附表七。 三二危险物:指物品具有符合联合国订定之九类危险性质一种以上者,其分类见附表十五。 第 7 条 (删除) 第 8 条 放射性物质运送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应依其工作性质,接受适当之防护训练。 第 9 条 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应依工作人员所受辐射曝露之大小及其可能性,采取下列辐射防护措施: 一所接受之年有效等效剂量不可能超过一毫西弗者,毋需规定其特别工作模式及剂量之侦测或分析。 二所接受之年有效等效剂量可能大于一毫西弗,未达六毫西弗者,应定期或必要时对辐射作业场所执行环境监测及辐射曝露评估。 三所接受之年有效等效剂量可能大于六毫西弗,除应定期或必要时对辐射作业场所执行环境监测及辐射曝露评估外,并应执行个别人员侦测及医务监护。 第 10 条 运送之放射性物质应与工作人员及民众有充分隔离。计算工作人员经常占用地区之分隔距离或剂量率时,应使用每年五毫西弗之限值。计算一般民众经常占用地区或民众经常接近地区之分隔距离或剂量率时,对关键群体应使用每年一毫西弗之参考值。 第 11 条 放射性物质与未冲洗之照相底片间,应有充分之隔离。计算分隔距离之基准为每次放射性物质运送时,对底片造成之辐射曝露,在○.一毫西弗以下。 第 12 条 运送中之放射性物质包件,在遭遇意外事故致包件破损或有泄漏之虞时,运送人应依本规则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三条之紧急处理计划,或附件九交运文件内所载之适当紧急处理措施处理。 前项受影响区域内除救火或施救人员外,未经辐射防护人员检查及督导处理之前,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或停留。人员或设备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应接受检查及适当之除污措施。 第 13 条 意外事故发生时,应防范放射性物质与外界环境产生反应形成其他危险性物质。 第 14 条 用以装运或贮存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工具、房屋、场所或其他设备,因意外事故发生致被放射性物质污染时,应由辐射防护人员监督除污,在未经辐射防护人员认可以前,不得使用。 第 15 条 海关实施放射性物质包件之开封检验,应在备有适当辐射防护设备之场所内,并有辐射防护人员在场时为之。任何经海关指定开封之包件,应由讬运人、运送人或受货人恢复原状始可继续运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