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17、集中供热(冷):是指集中热(冷)源,通过供热(冷)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提供集中供热(冷)的供热(冷)方式。
  
  18、能耗统计建筑:是指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民用建筑,具体包括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部分城市抽样街道(城关镇)范围内的样本建筑。
  
  19、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本报表制度从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和部分改造两方面进行统计,其中“综合改造”是指同时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包括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满足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改造应包括外墙、屋面、门窗等内容;
  
  (2)对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部分改造”是指不符合综合改造的要求,对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系统中的的单项或多项内容进行改造。
  
  20、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是指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工程项目。本报表制度只对太能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三类技术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情况进行统计。
  
  21、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是指通过热吸收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系统,其中集热器是指用于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22、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是指通过光电效应或者光化学效应把太阳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系统。在标准条件下所输出的最大功率为峰值功率,其计量单位为Whp(峰瓦)。
  
  23、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是指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河水、湖水、海水、污水等)等作为热源、冷源,通过高效热泵机组向建筑物供热或供冷的装置,包括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以及污水源热泵等。
  
  24、总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一年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计量单位为标准煤。
  
  五、附录
  
  (一)台帐
  
  本报表制度中的台帐是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由“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构成。
  
  “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用于记录全国城镇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对部分城市所确定的街道(城关镇)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进行抽样确定的样本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电力、煤碳、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能源的逐月能耗量。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用于记录为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建筑的每个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所提供的供热(冷)面积、逐月的燃料消耗量和供热(冷)量。由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或制冷站)产权单位填报。
  
  表号:城镇节能台1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7号
  
  有效期至:2012 年1 月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
  
  建筑代码:
  
  建筑详细名称:
  
  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
  
  填报单位:
  
  (一)建筑总能耗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A
  
  B
  
  C
  
  1
  
  2
  
  3
  
  4
  
  5
  
  6
  
  电力
  
  千瓦时
  
  104
  
  煤碳
  
  千克
  
  105
  
  天然气
  
  立方米
  
  106
  
  液化石油气
  
  千克
  
  107
  
  人工煤气
  
  立方米
  
  108
  
  其他能源( )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千焦耳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千焦耳
  
  111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千焦耳
  
  115
  
  续表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数据来源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8
  
  9
  
  10
  
  11
  
  12
  
  D
  
  E
  
  F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通过对计量装置可获取整栋楼能耗的,应填写“建筑总能耗表”。对于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采取逐户统计调查形式采集能耗数据的,应首先填写“逐用户能耗表”,并将数据累加后,再填写“建筑总能耗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