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负责能耗和节能统计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向辖区内城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报表;确定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的城市,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审核、汇集统计数据,建立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库,并将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报表及全部基层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向辖区内相关部门部署统计工作,发放并回收报表;确定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街道(或城关镇);组织统计数据的录入、编辑和审核,监督并督促填报单位建立完整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并将本辖区内全部基层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范围的确定 本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调查和抽样统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统计工作在全国城镇、北方采暖地区和部分城市范围内实施。 (一)在全国城镇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内容 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2、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二)在北方采暖地区实施的统计内容 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和供热能力在7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房)。 (三)在部分城市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内容 1、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 2、样本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四)部分城市的确定 部分城市由已确定城市和待确定城市两部分组成。 已确定城市包括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计36个); 待确定地级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见表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所辖地级城市数量确定。其中所辖地级城市10个(含10个)以上省(自治区)应选择不少于2个其他地级城市;所辖10个以下的省(自治区)应选择不少于1个其他地级城市】的要求,结合城市规模、气候区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选择确定可代表本地区民用建筑能耗实际状况的地级城市作为统计范围,全国不少于43个地级城市。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所规定名额数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增加。 确定的部分城市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部分城市范围内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确定和统计调查 统计城市范围内建筑能耗统计对象的确定和统计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确定街道(或城关镇)统计范围,以及统计范围内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调查。 部分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代码分别对辖区内每一个县级(区、县、市)中的街道(或城关镇)进行排序,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街道(或城关镇)作为统计范围。当按10%抽样的结果小于1个时,确定样本量为1个。确定的街道(或城关镇)统计范围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部分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确定的街道(或城关镇)范围内的所有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调查。 第二阶段,样本建筑的确定和统计调查。 首先进行建筑分类。对第一阶段统计调查的居住建筑按照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划分为3类;中小型公共建筑按照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其他建筑分为4类。每一类建筑再按照竣工时间划分为1990年前(含1990年)竣工的、1991~2000年(含2000年)竣工的以及2001年以后竣工的,共三层。 然后进行抽样。对于不同时期的各类建筑均按不少于20%进行随机抽样确定为能耗统计样本建筑。当按20%的抽样率确定的样本建筑栋数少于1栋时,确定样本量为1栋;当某类建筑在一个时期内不存在时,样本量为0。同时,按照相同的原则抽取各类建筑作为备份样本。当数据采集期间,遇到无效样本(无法从样本建筑中获取统计所需的相关数据)时,可从备份样本中随机抽取一个同一时期、同一建筑类型的建筑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