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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筑代码、建筑详细名称和所属街道(镇)行政区代码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
  
  4、表中109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5、表中104~111项数据保留整数。
  
  (二)逐用户能耗表
  
  1. 公用能耗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A
  
  B
  
  C
  
  1
  
  2
  
  3
  
  4
  
  5
  
  6
  
  电力
  
  千瓦时
  
  104
  
  其他能源( )
  
  109
  
  续表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数据来源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8
  
  9
  
  10
  
  11
  
  12
  
  D
  
  E
  
  F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表中108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3、表中104、109项保留整数。
  
  2、各用户能耗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A
  
  B
  
  C
  
  1
  
  2
  
  3
  
  4
  
  5
  
  6
  
  电力
  
  千瓦时
  
  104
  
  煤碳
  
  千克
  
  105
  
  天然气
  
  立方米
  
  106
  
  液化石油气
  
  千克
  
  107
  
  人工煤气
  
  立方米
  
  108
  
  其他能源( )
  
  109
  
  集中供热耗热量
  
  千焦耳
  
  110
  
  集中供冷耗冷量
  
  千焦耳
  
  111
  
  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
  
  集热器面积
  
  平方米
  
  112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峰瓦
  
  113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
  
  装机容量
  
  千瓦
  
  114
  
  辅助热源供热量
  
  千焦耳
  
  115
  
  续表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数据来源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
  
  8
  
  9
  
  10
  
  11
  
  12
  
  D
  
  E
  
  F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各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供能单位填报;
  
  2、表中108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
  
  3、表中104~111项保留整数。
  
  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台帐
  
  表号:城镇节能台 2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7 号
  
  有效期至:2012年 1 月
  
  所属行政区名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 __地(区、市)
  
  __ _县(市、区)____街道(镇)
  
  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详细名称:
  
  所属街道(城关镇)行政区代码:
  
  填报单位:
  
  供热(冷)范围内能耗统计建筑详细名称
  
  建筑
  
  代码
  
  供热(供冷)面积
  
  燃料
  
  上年
  
  按热计量收费的
  
  面积(平方米)
  
  种类
  
  计量单位
  
  热值
  
  (千焦耳)
  
  10月
  
  11月
  
  12月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A
  
  B
  
  1
  
  2
  
  C
  
  D
  
  E
  
  3
  
  4
  
  5
  
  6
  
  7
  
  8
  
  续表
  
  本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消耗量
  
  供应量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 年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制冷站)产权单位填报;
  
  2、供热(供冷)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详细名称A、建筑代码B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3、燃料种类C和计量单位D对应不同种类的能源分别填写:煤(千克)、天然气(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千克)、人工煤气(立方米)、汽油(千克)、煤油(千克)或柴油(千克),如果采用其他能源,应分别在相应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
  
  4、供热(冷)面积(1栏)、按热计量收费的面积(2栏)、燃料消耗量(3、5、7、9、11、13、15、17、19、21、23、25、27、29、31栏)和供热(供冷)量(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栏)应分别填写供热(冷)范围内的总量;
  
  5、供应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焦耳;
  
  6、在某个月份期间没有进行集中供热(冷)时,应在相应的栏内填写“0”;
  
  7、本表逻辑审核关系:1栏≥2栏;
  
  8、表中1~31栏保留整数。
  
  (二)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职责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以下简称:能耗和节能统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统计工作,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的范围,发放并回收报表;编制并发放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软件;对参与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审核、汇总和公布全国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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