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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利用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在全市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第一阶段重点检查节后恢复生产情况;第二阶段重点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自纠,查找整改隐患;第三阶段重点进行汛期前准备的检查工作。经研究,现制定《济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宣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济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1号)文件要求,结合贯彻落实2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通过企业自查和组织专家排查,对所有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各类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摸清本地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
  
  (二)深化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逐一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四)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节后恢复生产矿山的安全检查。对已停产矿山,在恢复生产前要督促矿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对地下开采矿山和重点监控矿山,要经安监部门逐一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中列出的有关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石油天然气等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各矿山企业和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防汛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暂时确不能整改的,要严密进行监控,重特大隐患得不到有效监控和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
  
  三、检查工作重点
  
  (一)节后恢复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地下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顶板及采空区的监控治理、提升运输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井下通讯设施、通风机械和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探放水设备及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爆破物品的使用管理、供电及供电保护系统等;露天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台阶、边坡浮石、边坡稳定性及铲装运输设备、爆破器材等;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企业要重点检查硫化氢防护、井下作业、油气处理、应急管理等。
  
  (二)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是水文地质复杂、受河流水库威胁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矿山,同时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
  
  四、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和划分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全面做好检查。要分阶段全面检查和了解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中对于地下矿山企业要逐个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地区通过检查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汇总整理,发现规律,研究对策,防止类似隐患和问题的再度出现。市局及时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县(市)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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