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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现场检查火工品管理制度 D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不应在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开始射孔和爆炸作业;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4.4.3.2条 现场检查爆破制度 B 5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的井均应安装井控装置,高压高产油(气)井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并配置高压节流管汇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5.1条 现场检查 B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井,井控装置、变径法兰应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5.2条 现场检查井控设备清单 C 井控装置(除自封防喷器外)、变径法兰、高压防喷管的压力等级应与油气层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按压力等级试压合格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5.3条 现场核查 B 在钻台上应配备具有与正在使用的工作管柱相适配的连接端和处于开启位置的旋塞球阀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5.4条 现场检查 C 油、气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志及风向标;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井场的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井场、井架照明应使用低压防爆灯具或隔离电源;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逃生路线、紧急集合点以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并有明显标识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7.2条 现场检查 D 井下作业中,对有工业油(气)流的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应安装井下安全阀等井下作业工具、地面安全控制系统和井口测温装置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10.4条 现场核查 C 压裂作业中的地面与井口连接管线和高压管汇,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压裂施工时,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5.13条 现场核查 C 6 采油采气 高压、含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的气井应有自动关井装置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6.1条 现场核查 A 油气井站投产前应对抽油机、管线、分离器、储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6.2条 现场检查 B 运行的压力设备、管道等设施设置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准确,应定期校验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6.3条 现场核查 C 油气井井场、计量站、集输站、集油站、集气站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6.4条 现场检查相关制度制订情况 C 井口装置及其它设备应完好不漏,油气井口阀门应开关灵活,油气井进行热洗清蜡、解堵等作业用的施工车辆施工管线应安装单流阀;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污油(水)罐应距井口20m以上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6.5条 现场检查 C 7 油气处理 投产前应扫净管道内杂物、泥沙等残留物,并按投产方案进行试压和预热;投油时应统一指挥并按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确保泄压装置完好,对停用时间较长的管线应采取置换、扫线和活动管线等措施;计量站和管线各阀门、容器不渗不漏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7.2.1条 检查相关工作记录 C 集输管线不得超压运行。管线解堵时不应用明火烘烤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7.2.2条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 B 原油计量工作人员不应穿钉鞋和化纤衣服上罐;上罐应用防爆手电筒,且不应在罐顶开闭;每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雨雪天后应及时排放浮顶罐浮船盘面上的积水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7.2.3条 检查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D 原油稳定装置不应超温、超压运行;压缩机应有完好可靠的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压缩机吸入管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安全措施;压缩机间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7.2.5条 现场检查 D 输油泵房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泵和不防爆电机之间应设防火墙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5.7.2.6条 现场检查 B 储油罐安全附件应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储油罐液位检测应有自动监测液位系统,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储油罐应有溢流和抽瘪预防措施,装油量应在安全液位内,应单独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有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储油罐应有符合设计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