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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灰霾天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的通知

[接上页]

  3.落实考评制度。各项整治任务纳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整治任务的要求,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对整治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同时,整治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以切实保证整治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人和联络人,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审定。
  
  (三)资金与能力保障。
  
  1.合理分配整治资金。加大大气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尤其要加大燃煤锅炉脱硫工作、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扬尘收费新政、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等课题研究方面的财政投入。
  
  2.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制订相应的考核奖励措施,细化量化各职能部门整治任务,将大气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与各职能部门的奖励挂钩,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
  
  3.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臭氧、挥发性有机物、PM2.5、PM1等污染因子综合监测网络,深入开展细粒子的源解析和污染控制研究。
  
  4.加强区、县(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建设。争取尽快在人员、资金与技术能力等方面得到大幅度提升,以适应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管理的监督监测要求。
  
  (四)宣传保障。
  
  市宣传部门应加大对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技术、标准、方法等进行宣传,以增强各级领导、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对灰霾天气整治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合力做好大气防治工作。
  
  1.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集中采访,与媒体合作刊播专版、专栏,策划专题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大气环境整治宣传,加强对灰霾治理相关科普知识、灰霾天气整治先进单位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城市无车日等大型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灰霾天气整治各项活动。此外,通过设立宣传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张贴环保宣传画,灰霾天气整治公益广告宣传等形式,营造人人参与大气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3.加强环保知识培训。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召开宣讲会、印发宣传册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品等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方法、标准、工艺进行宣传贯彻,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同时,机动车驾校在对学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时,应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内容。
  
  附件:
  
  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任务及分工表
  
  (一)工业企业废气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具体要求
  
  完成期限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1
  
  继续推进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作
  
  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脱硫改造
  
  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工作,脱硫率达到80%以上,炉窑烟尘排放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00mg/m3。
  
  2010年年底前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工业投资集团、市城建投资集团、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农办、市交通投资集团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要条件和刚性指标,并将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指标纳入环评指标体系。
  
  全阶段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按照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按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市发改委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按照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等因素严格准入管理,严把审批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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