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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整治第七阶段(灰霾天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的通知

[接上页]

  2010年年底前
  
  市贸易局
  
  市旅委
  
  
  
  开展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试点工作
  
  结合天然气置换工作,选定1-2个区为试点,分批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工作。
  
  
  
  10
  
  强化属地管理
  
  各街道、镇要强化属地管理
  
  各街道、镇政府要结合出租房屋管理和住改商、“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等工作,规范饮食服务业的发展;相关部门要协助处理好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提升环境信访工作实效。
  
  全阶段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具体要求
  
  完成期限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11
  
  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准入门槛
  
  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全阶段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对转入我市的机动车辆严格管理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我市规定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12
  
  严格政府采购车辆、公交车和营运出租客车管理
  
  政府采购车辆
  
  2010年开始,政府采购车辆以及新增、更换公交车和营运出租客车应提前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或采用节能新能源车辆。
  
  2010年1月1日开始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新增、更换公交车
  
  市公交集团
  
  
  
  新增、更换营运出租客车
  
  市交通局
  
  
  
  13
  
  控制公交车辆尾气排放
  
  加强公交车辆尾气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从源头、维护、使用和监控四个层面落实公交车辆尾气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全阶段
  
  市公交集团
  
  市城建投资集团、市环保局
  
  
  
  提升公交车排气标准
  
  2011年年底前所有公交车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公交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达到99%以上。
  
  2011年年底前
  
  
  
  14
  
  推进机动车清洁能源利用工作
  
  公交车提前使用清洁柴油
  
  从2010年起,主城区公交车统一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2010年1月起
  
  市公交集团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中石化杭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杭州销售分公司
  
  
  
  制订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供油方案
  
  由市发改委牵头,于2010年年底前制订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供油方案,确保尽快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
  
  2010年年底前
  
  市发改委
  
  
  
  推进天然气、甲醇汽油、混合动力、电等新能源车辆的应用
  
  由市发改委牵头,于2011年年底前制订天然气、甲醇汽油、混合动力、电等新能源车辆的开发应用方案。
  
  2011年年底前
  
  
  
  15
  
  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
  
  2010年1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范围内的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对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适时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法检测,对重型汽油车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2010年1月1日起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各区、县(市)对机动车排气开展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
  
  各区、县(市)于2011年1月1日起对机动车排气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
  
  2011年1月1日起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
  
  
  
  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010年1月1日起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经检测,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交通部门不得办理年度审验合格手续。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16
  
  加强对机动车的监察力度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环保局联合执法
  
  2011年年底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成立环保执法中队,进驻市环保局配合进行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执法工作。
  
  2011年年底前
  
  市编委办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道路抽检
  
  重点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一年不少于200辆次。
  
  全阶段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停放地抽检
  
  由各地环保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对用车大户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一年不少于500辆次。
  
  
  
  完善冒黑烟举报制度
  
  完善冒黑烟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完善冒黑烟督查志愿者队伍,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力度。
  
  
  
  17
  
  加强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及限行措施
  
  按照国家要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合格标志。营运车辆和市政公用事业用车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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