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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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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3.心境障碍之双相障碍
  
  符合以下2项之一,排除其他疾病,社会功能受损:
  
  (1)目前发作符合躁狂发作标准,贝克-拉范森躁狂量表(BRMS)评分≥15分,并曾有抑郁发作或混合发作。
  
  (2)目前发作符合抑郁发作标准,HAMD-24≥27分,曾有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同时符合分裂症和心境障碍之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五)强迫症
  
  具有下列2组症状之一或者混合出现至少超过3个月,并可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社会功能受损,其Yale-Brown强迫症状量表曾经大于或等于16 分:
  
  1.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2.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退出(精神类疾病):自病种认定之日起第5个社保年度结束后退出。由于检查检验结果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的,由2名相关病种专家提出申请,医院医务科加具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十五、骨髓纤维化
  
  符合(五)加其它任何2项:
  
  (一)脾明显肿大。
  
  (二)外周血象出现幼稚粒细胞或/和有核红细胞,有数量不一的泪滴状红细胞,病程中可有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的增多或减少。
  
  (三)骨髓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
  
  (四)脾、肝、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
  
  (五)骨髓活检病理切片显示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2年资料。
  
  二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同时符合以下3项:
  
  (一)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二)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有条件者做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三)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2年资料。
  
  二十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符合条件(一)至(四),或符合(三)、(五),或符合(三)、(六):
  
  (一)有关病史:乙型、丙型、丁型肝炎病毒感染,长期大量饮酒,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胆汁淤积,肝静脉回流受阻(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缩窄性心包炎、肝静脉阻塞综合征,肝小静脉闭塞病),遗传代谢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血色病、a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等),长期接触工业毒物或药物,自身免疫性肝炎,血吸虫感染等。
  
  (二)门静脉高压符合以下3项之一:
  
  1.门体侧支循环开放:食道胃底静脉曲张(X线、内镜)、痔核、腹壁静脉扩张。
  
  2.脾肿大及脾功能亢进:血细胞三少,出血倾向及贫血。
  
  3.腹水:腹胀,移动性浊音阳性。
  
  (三)肝功能试验指标异常符合以下6项之一:
  
  1.ALT、AST、 GGT、ALP高于正常值上限。
  
  2.白蛋白﹤35g/L;球蛋白升高,白蛋白/球蛋白﹤1。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4.总胆红素升高。
  
  5.透明质酸(HA)、Ⅲ型前胶原(PC-Ⅲ)、Ⅳ型胶原(IV-C)、层连蛋白(LN)升高。
  
  6.总胆固醇(酯)降低。
  
  (四)B超、CT、MRI提示肝硬化改变。
  
  (五)肝组织病理学检查:≥S4。
  
  (六)腹腔镜下有肝硬化表现。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2年资料。
  
  二十八、慢性肾功能衰竭
  
  同时符合以下2项:
  
  (一)慢性肾脏病史。
  
  (二)Scr≥442umol/L或GFR≤30ml/min/1.73m2(近2年资料)。
  
  二十九、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
  
  (一)恶性肿瘤(含脑胶质瘤2级及以上)
  
  凭以下2项之一认定:
  
  1.病理诊断报告。
  
  2.没有病理诊断的应附相关临床诊断报告,包括影像学和/或肿瘤标记物报告。
  
  退出:各种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腺癌、低度恶性肿瘤(隆突性皮纤维肉瘤、非典型纤维黄色瘤、巨细胞成纤维细胞瘤、血管瘤样纤维组织细胞瘤等)自确诊之日起第5个社保年度结束后退出;乳腺癌、皮肤癌、喉癌、鼻咽癌自确诊之日起第10个社保年度结束后退出。由于检查检验结果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的,由2名相关病种专家提出申请,医院医务科加具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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