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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珠人社[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备注:检查检验项目须提供近2年资料。
  
  三、癫痫
  
  同时符合(一)、(二)或符合(三):
  
  (一)发作时的临床表现为反复发作性、短暂性、通常为刻板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失常,可表现为感觉、运动、意识、精神、行为、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或兼而有之。
  
  (二)抗癫痫治疗有效。
  
  (三)脑电图特征(近2年资料)脑电图是诊断癫痫重要的客观指标之一。发作期脑电图有明确的痫性放电,发作间期脑电图部分患者有痫性放电。
  
  退出:自病种认定之日起第4个社保年度结束后退出。由于检查检验结果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的,由2名相关病种专家提出申请,医院医务科加具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精神类疾病
  
  (一)精神分裂症
  
  至少具有下列2项以上症状,且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的基础上;病情严重至无自知力,或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二)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创伤性事件(或处境)发生6个月内,同时符合以下4项至少超过3个月,并致使其社会功能受损:
  
  1.遭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异乎寻常的创伤性事件或处境(如天灾人祸)。
  
  2.反复重现创伤性体验(病理性重现),并至少有下列1项:
  
  (1)不由自主地回想受打击的经历。
  
  (2)反复出现有创伤性内容的恶梦。
  
  (3)反复发生错觉、幻觉。
  
  (4)反复发生触景生情的精神痛苦,如目睹死者遗物、旧地重游,或周年日等情况下会感到异常痛苦和产生明显的生理反应,如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等。
  
  3.持续的警觉性增高,至少有下列1项:
  
  (1)入睡困难或睡眠不深。
  
  (2)易激惹。
  
  (3)集中注意困难。
  
  (4)过分地担惊受怕。
  
  4.对与刺激相似或有关的情境回避,至少有下列2项:
  
  (1)极力不想有关创伤性经历的人与事。
  
  (2)避免参加能引起痛苦回忆的活动,或避免到会引起痛苦回忆的地方。
  
  (3)不愿与人交往、对亲人变得冷淡。
  
  (4)兴趣爱好范围变窄,但对与创伤经历无关的某些活动仍有兴趣。
  
  (5)选择性遗忘。
  
  (6)对未来失去希望和信心。
  
  (三)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1.心境障碍的躁狂发作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同时至少符合以下3项症状(若单纯以易激惹为主,至少需符合以下4项),并持续超过1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其贝克-拉范森躁狂量表(BRMS)评分曾经大于或等于15分: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2.心境障碍的抑郁发作
  
  以心境低落为主,同时具有下列至少4项,且持续超过2周,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其汉密尔顿抑郁量表(24项)(HAMD-24)评分曾经大于或等于27 分: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3.心境障碍之双相障碍
  
  符合以下2项之一,排除其他疾病,社会功能受损:
  
  (1)目前发作符合躁狂发作标准,贝克-拉范森躁狂量表(BRMS)评分≥15分,并曾有抑郁发作或混合发作。
  
  (2)目前发作符合抑郁发作标准,HAMD-24≥27分,曾有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四)强迫症
  
  具有下列2组症状之一或者混合出现至少超过3个月,并可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社会功能受损,其Yale-Brown强迫症状量表曾经大于或等于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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