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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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