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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