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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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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6
  
  **
  
  
  
  
  
  
  
  
  
  11.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37
  
  *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38
  
  *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39
  
  *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40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41
  
  ***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42
  
  *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3
  
  *
  
  
  
  
  
  
  
  
  
  14.专间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44
  
  **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5
  
  **
  
  
  
  
  
  
  
  
  
  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46
  
  ***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第6项的规定。
  
  47
  
  ***
  
  
  
  
  
  
  
  
  
  15.更衣室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48
  
  *
  
  
  
  
  
  
  
  
  
  16.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49
  
  ***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50
  
  *
  
  
  
  
  
  
  
  注:1.本表共50项,其中关键项13项,重点项18项,一般项19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10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附件2:
  
  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
  
  (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单位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1
  
  ***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2
  
  ***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3
  
  ***
  
  
  
  
  
  
  
  
  
  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4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6
  
  ***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7
  
  **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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