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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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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
  
  加快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造、升级、扩容宽带互联网络,大力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积极开展基于无线宽带的城市信息化应用,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加强皖江城市间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建设区域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容灾备份中心。加快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区域信息共享体系,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全面提升区域信息化应用水平。完善区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区域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系统、政府网站和政务热线,实现政务移动办公和远程办公。推进大中型企业光纤网络全覆盖,建设合肥、芜湖制造业信息化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区域性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加快建立安全、方便的网上支付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集中发布。积极建设“数字城管”、“应急联动”和城市“一卡通”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与长三角地区信息共享。加快与长三角网络基础设施对接,加强在电子口岸、信用建设、交通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应急指挥联动等多个领域内的合作,推进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领域信息资源的合作开发与共享。
  
  第八章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把承接产业转移和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示范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一节 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标准
  
  把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长三角等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转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要求,避免产业转移中的资源浪费和污染扩散,严禁落后生产能力转入。严格执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强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项目供地准入制,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标准。
  
  第二节 促进转移产业集约发展
  
  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用地调控,提高投资产出强度,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产业园区土地资源清理整合力度,盘活存量土地。优先开发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补充和保护耕地资源。引导矿山企业向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开采区集中,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划准入条件,有效配置各类矿产资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矿产采选率和冶炼回收率。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和再生金属、废塑料等无害化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开展中水回用,促进城市建筑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筑)等重点行业改造生产流程,优化生产工艺,延长产业链,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规划园区企业结构和布局,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共享、废弃物利用等途径发展循环经济。优先支持示范区企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开展低碳经济园区试点。推进铜陵市建成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推进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工程建设。
  
  第三节 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高水平实施沿江产业开发、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制定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岸线开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严格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程序,实行岸线有偿使用。强化岸线监管,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效整治岸线开发秩序,提高岸线使用效益。
  
  第四节 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
  
  强化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育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关闭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生产线。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水排放标准。新建和扩建园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原则上都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研究落实转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支持示范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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