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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外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并购示范区内企业,参与区内企业改造。引导和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示范区创业、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广泛承接服务外包,建设合肥、芜湖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帮助企业境外上市和融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在符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肥、芜湖等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理构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支持示范区城市成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大力推进示范区口岸与长三角等沿海省份区域通关改革。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佳地区之一。 第二节 加强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各市之间的产业分工与联系,协调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重点,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联系,抓紧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围绕规划目标及时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联合与协作,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推进自身产业结构加快升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指导安徽省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共同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会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上标1:皖江是指长江安徽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