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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在示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外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并购示范区内企业,参与区内企业改造。引导和鼓励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示范区创业、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广泛承接服务外包,建设合肥、芜湖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帮助企业境外上市和融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在符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肥、芜湖等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理构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支持示范区城市成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大力推进示范区口岸与长三角等沿海省份区域通关改革。健全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熟悉国际规则的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人才队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佳地区之一。
  
  第二节 加强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各市之间的产业分工与联系,协调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产业承接重点,密切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联系,抓紧推进相关项目实施,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围绕规划目标及时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继续加强与安徽省的联合与协作,不断深化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规划的实施,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示范区有序转移,推进自身产业结构加快升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指导安徽省与长三角等沿海地区共同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会同安徽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上标1:皖江是指长江安徽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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