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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地区[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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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马鞍山、铜陵等资源型城市转型,积极稳妥关闭资源枯竭矿山,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推进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强市、县城区一体化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推进马鞍山与南京、芜湖双向融合,建设新型滨江工业和山水园林城市;加快铜陵城市扩张,促进与池州合作发展,建设皖中南中心城市。加强池州、巢湖、滁州、宣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引导产业、人口有序集聚,建设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乡镇布局,增强特色产业集聚能力,进一步发挥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四章 产业承接园区建设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强化管理,推进现有开发园区转型升级,规划建设产业承接集中区,创新园区合作共建机制,高水平打造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促进项目向园区集中,实现园区产业集群、资源集约、功能集成。
  
  第一节 促进园区转型升级
  
  按照布局优化、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突出的原则,加强开发园区管理,加快转型升级,将开发园区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
  
  促进园区规范发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皖江城市带产业开发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规范开发园区的设立、扩区和区位调整,实现有序发展。制定各类产业开发园区建设规划,优化布局,集约发展,着力提高现有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度。适应发展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园区扩区、整合,支持合肥、芜湖等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推进园区特色化发展。立足承接产业转移需要,依托自身优势,明确开发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选准主导产业,推动关联产业和要素集聚,完善产业链,发展产业集群,打造园区品牌,着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化园区。
  
  实现园区集约发展。完善项目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以科技含量、环境影响、投资强度、产业效益作为选资标准,提高入区项目档次和质量。加强用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认真落实开发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的要求,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推行公司开发管理模式,创新融资方式,实行市场化资本运作,拓宽融资渠道,高起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为产业转移提供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节 建设产业承接集中区
  
  适应产业大规模、集群式转移趋势,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依托中心城市,突破行政区划制约,在皖江沿岸适宜开发地区高水平规划建设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推进沿江城市跨江联动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及金属材料深加工和高新技术等产业,高起点承接沿海地区和国外产业转移,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新兴的现代产业密集区,有力推进示范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坚持规划先行,用先进理念制定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集中区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探索省级直管、跨区共建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集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项目选址,转出地可与安徽省协商选定。充分调动相关各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在规划、项目、产业、资源等方面的联动,完善区域内共建共享及利益协调机制。着眼长远,充分重视产业发展与城镇化、社会进步、自然环境相协调,构建宜业宜居的现代产业体系和城镇架构。
  
  专栏2:皖江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布局
  
  依托马鞍山市、芜湖市,利用皖江北岸深水岸线资源优势,重点在巢湖市无为县、和县沿江一带规划建设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主要承接新型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推动产业协作、共同发展。
  
  依托安庆市、池州市、铜陵市,利用皖江沿岸承载空间大的优势,在长江沿岸共建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主要承接有色金属深加工、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促进产业合作、联动发展。
  
  第三节 创新园区合作共建机制
  
  合作共建开发园区。引进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鼓励示范区与沿海地区政府、开发园区、战略投资者和中央直属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推进组团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市、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跨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园区。
  
  创新合作共建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开发园区:在现有开发园区内划出部分土地,建设园中园,按照统一规划,由开发方组织实施,具体运作;将开发园区整体委托,建设托管园区,由受托方进行规划和开发建设;合作各方联合建设共管园,共同规划,联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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