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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突出抓好39户千家企业和200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饮料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工艺落后的制浆造纸行业的改造,尽快实现达新标排放。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确保今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建筑节能示范工程6个。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内河水运,加快铁路客运专线和电气化铁路建设,推行公路甩挂运输,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以暖通、维护结构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实施省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面占到15%以上,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推进零售、餐饮、宾馆等领域节能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九、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排查,查看进度,查找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的措施。省政府将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导,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督查制度,及时通报问题,并向相关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发“点球”,限期解决。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已被国家和省上挂牌督办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高度重视国家的节能减排核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较好的重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和机制建设 抓紧制定《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办法》。完善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继续执行和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尽快制定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和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核查结果,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1176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处以罚款。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