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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21.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7月30日前全部到位,确保形成年节能能力86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配合) 22.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配合) 2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2010年8月30日前开工建设。实施预警通报,8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 24.列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运行不正常和中控系统需改造污水处理厂,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实施预警通报,逾期未完成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配合) 25.列入《通知》的在建污水处理厂,按文件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实施预警通报,未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的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 26.列入《通知》的制浆造纸企业达新标和烧结机脱硫工程,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实施预警通报,逾期未正常的实施停产治理直至“集团限批”。(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监察厅配合) 27.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配合) 28.12月30日前推广节能灯600万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9.加快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成都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30.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科技厅牵头,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31.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2.从6月1日开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3.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34.从6月1日起,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财政厅、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3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7月10日前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6.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6月30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37.从7月1日开始,根据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38.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能源局、省统计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9.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不合理优惠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