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接上页]

  8.各市(州)、各行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9.各市(州)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于6月1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督促)
  
  10.6月中旬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配合)
  
  11.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确保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9月30日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10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地区名单;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监察厅配合)
  
  14.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15.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配合)
  
  16.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批和取水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审批工作;监察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17.6月30日前公布去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配合)
  
  18.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19.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停止生产;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